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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限制西方国家随意获取物种资源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03日 09:08 中国经营报

  专家在线

  应限制西方国家随意获取物种资源

  访中央民族大学生命与环境科学学院教授薛达元

  《中国经营报》:你认为导致我国物种资源不断流失的原因是什么?

  薛达元:中国物种的流失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我们的保护意识比较差,相关的法律体系也不健全,结果人家拿去了,申请了专利,我们自己反倒什么也没有。

  2003年,国家领导对物种资源的流失非常关心,专门做出了批示。之后成立了由二十几个部门参加的部级联席会议,由国家环保总局牵头,主要目标是研究如何防止物种资源流失和丧失。

  2004年的时候,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一个关于生物物种资源保护的通知,要求环保总局联合农业部、林业部等七八个部委研究物种保护的规划。从2005年年初开始研究,到2006年底,十几个部委进行了会签,提交国务院。去年12月,国务院同意由环保总局向各级政府发布实施。

  目前这只是一个纲要性的文件,具体的保护实施细则还需要各省级政府进行研究细化,一些重要项目环保总局也会进行组织。到2020年实现规划的目标,还需要一个过程。

  《中国经营报》:如果遗传物种的主权问题不解决,会对中国的经济带来哪些不利影响?

  薛达元:中国是生物多样性大国,拥有很多宝贵的遗传生物物种资源。现在很多外国机构在中国免费获取物种资源,而我们的政府部门毫不知情;而很多外国公司在和国内公司合作进行遗传资源开发时,中方获得的也只是很少量的利益。这对中国的经济是个重大损失。

  《中国经营报》:世界范围内,对遗传物种资源主权的认识是怎样形成的?

  薛达元:其实不光我们存在重视不够的问题,以前整个世界上对物种遗传资源主权的意识也没有这么重。1992年以前,还普遍认为遗传资源是人类的共同遗产,既然是共同遗产就可以自由获取。

  为什么现在又要提出主权问题呢?因为上世纪90年代以来,西方的知识产权保护越来越严重,他们把很多遗传资源申请了专利,这意味着被拿走的遗传资源不一定能拿回来,还要花钱买,所以很多发展中国家开始抵制,要求在遗传资源最初被拿走之时就要签订相关协议,既然知识产权不是共同遗产,那么我的物种资源也是有主权的。

  1993年12月25日生效的《生物多样性公约》第15条、第16条则提出,物种遗传资源要有主权,拿走的时候要经过主权国同意,并商定利益共享条件。

  但是,相关的协议还并没有达成,而且这个条款和其他国际公约有相抵触的地方,比如WTO下面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就不是这样规定的,它说可以申请专利,没有要取得别国同意、并注明来源等规定。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规定也和其不一致,所以存在一个各公约之间相互协调的问题。生物多样性公约明确提出了主权,所以发展中国家正在积极争取,限制西方国家随意获取本国的物种遗传资源。

  《中国经营报》:你此次去日内瓦谈判的进展情况如何?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对生物遗传物种资源的保护和获取是什么态度?西方发达国家的反应怎么样?

  薛达元:这是生物多样性公约组织为达成国际间遗传物种资源的获取和共享协议召开的第六次工作组会议。和前五次会议比较,这次还是取得了一些进展,表现在谈判的大体框架已经落实到了文字上,就是说这个谈判包括哪些方面的内容,各国取得了一致。而以前,发达国家根本没心思跟你谈,现在至少已经缓和一些了。

  大家的要求也都写了下来,发展中国家的要求主要包括7个方面:达成的协议必须有强制的法律约束力;协议涵盖的生物范围不但要包括原始物种,还要包括其衍生物、传统知识等;遗传物种资源的获得要经过主权国事先知情同意;还要有资源证书,相当于一个护照,注明来源、编码等,走到哪都要带着,申请专利的时候也要带上;明确将来的惠益分享方式,可以采取货币和非货币两种方式;还有针对发展中国家的相关能力建设。接下来就是针对这些方面进行具体的谈判。

  阻力主要来自美国、日本、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等国的反对。欧洲国家态度比较好,澳大利亚的反对态度最激烈,因为作为一个岛国,澳大利亚有很多特有型的物种资源,但是其它种类还是不多。

  《中国经营报》:全球化的发展必然使得技术领先、生产性能优越的物种在世界范围内流行,你怎么看待这种趋势?

  薛达元:其实联合国粮农组织(FAO) 2001年修订的《粮食与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公约》建立了对优良的农业植物物种的国际共享机制,缔约国把自己优良的农业物种贡献出来,使得全世界人民受益。现在国际社会正在努力将其扩展到畜牧养殖动物物种,到时这个问题有望得到解决,畜牧养殖业物种资源也就不再依靠《生物多样性公约》来保护和协调。

  《中国经营报》:现在中国的鸭子、鸡、牛等畜禽物种都是以洋品种为主,本土的很多物种都处于萎缩的状态,这种情况下,如何才能保住我国丰富的遗传物种资源?

  薛达元:现在只能采取两种方法进行保护,一种是建立保护种场,使其繁衍、不致灭绝;另一种是将其精子、胚胎等进行低温保存。

  现在人们的消费观念也在发生变化,越来越提倡吃有机食品,比如土鸡、柴鸡蛋等,有回归传统物种的需求,所以需要对传统物种进行保护,否则以后找都找不到。

  记者手记

  被坐失的机会

  坐在北京畜牧兽医研究所侯水生研究员的电脑前,记者见证了现在北京填鸭的制作方法:操作人员在一台“填鸭机”前,随手抓起一只鸭子,掰开鸭嘴,把填鸭机的喂料管插进鸭子的食道,右手压操作杆把饲料直接送入。

  从中国清代发明填鸭饲养方法以来,上述操作几乎是北京鸭唯一养殖方式。不同在于,今天有了半自动的填鸭机。

  但侯水生研究员并不认同这种传统做法。

  “现在老百姓普遍反映烤鸭太肥了,就是因为用的是填鸭。”而他所选育的北京鸭品种已经根据市场需求改良成了两个类型:一种是不用填食法培育出的脂肪比较厚的鸭子,适合做烤鸭;另一种是瘦肉型的鸭,适合其他多种吃法。

  侯水生曾经屡次劝说全聚德放弃用传统填鸭法,但对方一直拒绝。这让侯水生感到:全聚德非常保守。

  有意思的是,早在50年前,英国人也提出北京鸭太肥腻,于是也改良出了瘦肉型鸭子——就是当今的“樱桃谷鸭”。

  随后,“樱桃谷鸭”驰骋世界,市场反应热烈。而作为其祖先的北京鸭却还囿在北京烤鸭的有限市场上,坐失了市场良机。

  让侯水生感到着急的是,养殖北京鸭的企业,虽然多已建立起了产业化的生产模式,也有了专门的育种中心,但一直以来似乎并没有多么高的积极性去培育新的瘦肉型北京鸭品种。

  “他们觉得有北京的烤鸭市场足够大了,每年有几百万元的收入就可以了。”侯水生每次听到企业人士的表态后都会长叹口气。

  企业安于现状所导致的结果是,“企业没有人搞科研,而只能坐看樱桃谷鸭攻城略地,抢占正在不断增长的市场新需求,甚至就连北京鸭的市场也在被侵蚀。”侯认为。

  孤独的侯水生总是感到无奈:他所供职的研究所的鸭场,现在仅有4000只左右鸭子,9个品系,分别代表着不同的生产性能。但由于科研资金有限,又缺乏市场渠道等支撑,他研究的改良北京鸭项目只能靠其对外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的收入勉强维持。

  侯水生说,对于鸭子育种的效果而言,选种规模越大越好,比如每个品系的公鸭一次应该在二三百只为佳,但现在鸭场只能提供五六十只的规模。

  延伸阅读

  物种资源的惠益分享是个世界范围的难题

  遗传资源保护立法:学者的困惑

  “中国的立场很明确——坚决支持‘惠益分享’原则。”中国民族地区环境资源保护研究所所长、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生态与自然保护分会理事长薛达元分析:“我国既是遗传资源的重要原产国和供应国,又是主要的遗传资源输入国。作为《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国,为维护国家利益,需要根据《生物多样性公约》规定,结合国情和国际背景,研究制定遗传资源保护和获取的国家战略和策略。”

  但遗传资源立法问题在世界范围内都是一个难题,即便是巴西这样的急先锋,关于遗传资源司法问题依然招致诸多非议。

  中国遗传资源保护的政策框架主要由遗传资源保护的科技政策、环境政策、农业政策、知识产权政策和管理政策构成。

  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教授王灿发分析:“其中,遗传资源保护的科技政策主要是科技部的《区域可持续发展科技促进行动(2006-2010年)》的通知和科技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联合印发的《‘十一五’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两个通知的核心内容是,支持开展生物遗传资源的战略研究、现状普查和保护与开发工作;建立不同区域生物遗传资源保护区,保护生物多样性,提高生物遗传资源利用效率;围绕不同生态环境生物遗传资源分布,进行我国生物遗传资源保护区布局与规划。”其余各项政策也都在相关领域提出规范和立法。

  中国遗传资源保护的政策框架也已明确,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诸如《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构成。

  虽然看上去覆盖面已经很广,但王灿发依然认为中国遗传资源保护立法存在问题。他说:“目前,国内没有专门的遗传资源保护和惠益分享的国家政策;缺乏遗传资源保护和惠益分享的综合性立法;遗传资源法规体系不健全;缺乏对遗传资源保护和惠益分享的统一的管理机构;管理制度和措施不全面。”

  遗传资源管理立法,首先要界定生物遗传资源,即生物遗传资源是什么。然后是生物遗传资源的所有权,生物遗传资源属国家所有,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此外,还需要建立一个交费制度。外国生物遗传资源开发利用单位利用非正当途径获取的中国生物遗传资源开发的产品,在中国销售,也应当向国务院指定的机构缴纳生物遗传资源费。”王灿发说。

  其实,早在2004年,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加强生物物种资源保护与管理的通知》中就强调,要抓紧对生物物种资源保护与管理的立法,建立遗传资源相关传统知识获取与惠益分享的制度。

  但是,薛达元认为,立法过程中会遇到许多挑战。首先是遗传资源权益的法律地位,如遗传资源所有权、使用权以及事先知情同意权等。需要从法律上保证生物资源的权利人能够禁止任何人未经许可地获取或使用生物资源,而这在很大程度上已超出所有权的范畴,似乎需要单独立法,由国家拥有特殊权力并发布遗传资源获取许可。

  在遗传资源获取方面,涉及国内和国外机构或个人的获取是否应享受同等的国民待遇,国家能否针对不同的对象制定不同的政策;在惠益分享方面,不仅形式和分配方式等需要共同商定,谁代表资源提供者享受惠益也存有争论,比如,国家、机构、社区和个人在保存遗传资源方面可能都有较大贡献,但因为资源保存过程十分复杂,在历史进程中谁的贡献最大很难说清楚,在

  技术鉴定上也有限制。

  王莉萍 张其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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