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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公布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15日 10:10 北京日报

  本报讯 (记者 张军 实习记者 邓佳) 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的本市进城务工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不符合按月领取条件的,可将资金划转到本人所在区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享受待遇。这是记者从市劳保局昨天召开的《北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新闻座谈会上获悉的。

  今年1月1日开始,《北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在本市全面实施。与原来的农村养老保险不同的是,按月享受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个人账户资金的基础上,增加了每人每月280元的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由市、区县财政共同筹集。

  享受“新农保”待遇条件有二

  昨天,市劳保局有关负责人发布了“新农保”的实施细则。据了解,按月享受“新农保”待遇的条件有二,一是达到领取年龄,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二是参保人员的缴费年限累计达到15年。《试行办法》施行之日,已年满45周岁的男性和已年满40周岁的女性,不受缴费年限累计达到15年的限制,只需每年按规定的缴费标准不间断缴费。

  5种特殊人群保险可衔接

  为使“新农保”更加人性化,市劳保局还制订了5种特殊人群保险衔接规定。一是转居人员,参加“新农保”后转居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参加农保的缴费,可按相应年度“城保”的缴费基数和比例折算缴费年限;二是进城务工人员,参加“城保”的进城务工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不符合领取条件的,按“城保”一次性待遇规定将资金划转到本人所在区县农保经办机构,按“新农保”规定享受养老待遇,参加“城保”满1年的缴费,视同为“新农保”缴费1年的年限;三是按“农保”待遇领取养老金的城镇户籍人员,如不享受其他的社会保险待遇,可继续享受“农保”待遇;四是已按“农保”待遇领取养老金人员,如条件发生变化,又享受超转人员生活补贴、公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的,将不再享受基础养老金;五是《试行办法》施行之日前,已参加“农保”年满55周岁以上的女性,从《试行办法》施行之日按月享受“新农保”待遇,个人账户养老金按60周岁相应的计发系数确定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新农保”个人账户可继承

  有关负责人介绍,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应在1个月内到所属乡镇社保所办理继承手续,其个人账户全部资金一次性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村委会应在1个月内到所属乡镇社保所办理相关手续,参照城镇职工的标准支付丧葬费。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应在1个月内到所属乡镇社保所办理继承手续,其个人账户的剩余部分,一次性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村委会应在1个月内到所属乡镇社保所办理相关手续,参照城镇职工的标准支付丧葬费。

  新闻链接 参保人员如何缴费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缴纳,每年的缴费时间为1月1日至12月20日。

  2008年1月1日至5月31日达到领取年龄的人员,应在2008年5月31日前缴纳当年的保险费,从达到领取年龄的次月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2008年6月1日至12月31日达到领取年龄的人员,缴费时间最迟不超过达到领取年龄的当月。

  新参保的人员,持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和应缴纳的保险费到村委会办理参保手续。续缴保险费的人员,持本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和应缴纳的保险费到村委会办理续缴手续。

  领取新保险待遇有何手续

  参保人员应在达到领取年龄前一个月,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户口簿、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社保所提出领取养老金的申请,并对社保所提供的《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进行确认。符合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确认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不符合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确认是否延期缴费。不选择延期缴费的人员,确认享受的一次性养老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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