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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众为何误读“炒股”、“卖房”所得报税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3日 12:29 财时网

  核心提示

  11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最新修订的《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表》。在新修改的申报表中,将“财产转让所得”一栏细化分为了“股票转让所得”和“个人房屋转让所得”两项,并要求自2008年1月1日起,进行个税申报要明确填写这两项的收入所得。

  这一消息随后“被某媒体误读”,接着被公众猜测为“是否在为开征资本利得税做准备”,继而在广大股民当中引起一阵恐慌。最后,税务总局官员出面澄清,“表格调整并无实质性变化,股票转让仍暂不开征所得税”。

  尽管这是又一个“公众新闻误读事件”,但其中原因仍引人深思。除了民众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政策调整普遍关心之外,还有政府政策常与民众“捉迷藏”的惯性使然。

  税收与公民的财产之间,本来就是水涨船高同时又此消彼长的依存关系。如何在国家税收增加和公民财产增值中找准平衡点,既藏富于民,让经济发展成果惠及全民,又协调好民富与国强的关系,无疑是个重要的问题。■

  单列“炒股”、“卖房”所得是否合理?

  在个税申报中对炒股和房产转移进行单列有没有必要?而新的申报要求“炒股赚钱的要申报数额、而赔钱却只填零”又是否合理?在新的申报中多填写这两个数据,对纳税人来说意味着什么?

  施正文:申报和交税是两个概念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制属于分类所得税制而非综合所得税制,两类不同收入的税负不能相互抵消。例如,

股票的亏损不能冲抵别的劳务报酬。因此按照法律规定,必须根据收入类别进行明晰如实申报,才能辩明财产所得的来源。这也便于税务机关对个人收入的来源进行掌握、监控和税源分析。因此纳税人有如实详细申报的义务。

  税收申报和是否要交税是两个概念。申报是履行程序的过程,即便没有收入,也需要申报,这是法定的义务。纳税是经济实体需要承担的一个义务,而申报是程序上履行义务的过程,这是两个问题,申报和是否需要交税是没有必然联系的。不过的确存在这样的一个问题:股票转让所得本来就有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免征是不是就可以不进行申报呢?这在相关法律上没有特别明确的规定。

  周汉华:制度不合理有损税收权威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教授)

  税收作为调控市场的一种手段,可以预见资本利得税不可能长期不开征。制定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部门只要决定开征并获得国务院的批准就可以开征,因此所谓的“暂不开征”实际上是随时可能调整的。但作为投资者,如果只想着享受资本市场带来的利益而不去承担应尽的纳税义务也是不对的。至于现在税收申报中将“财产转让所得”细化成“炒股”和“卖房”两项,能更清晰地体现出纳税人的相关信息,也便于进行税务信息的收集。

  “炒股赚钱的要申报数额、而赔钱却只填零”,这样的申报是不科学的。例如,炒股赚钱了需要申报,但如果赔钱了是不是能够退税呢?纳税人炒股亏损了,但其申报信息上却填的是零,就不甚合理,就把申报成本转嫁给了老百姓,有损税收的权威性。

  王朝晖:申报制度考虑不周

  (北京律师协会税法专业委员会主任)

  个税申报在社会上造成了这么大的影响,也就提醒了纳税人有义务去申报纳税。首先,这会让纳税人逐步适应并习惯对股票收益进行申报。其次,现在做数据的收集,应该会为以后开征类似税种做准备和铺垫,为将来开征税收提供依据。

  这次税务总局发布新的申报制度,不少股民和卖房者不愿主动申报,其实和这项新制度的相关设计有很大的关系。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国税总局的这一新的申报制度,在内容上有很多地方是值得商榷的。“有盈利就申报,亏损就填零”不合理,这对纳税人是不公平的,这反映了申报制度的整体设计确实考虑不够。比如,现行法律在企业所得税方面的规定,如果没有盈利,将在未来5年之内进行递补,即可以把以前亏损弥补,有盈利后才交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也应该考虑这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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