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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征信中心:第二套住房甄别尚有困难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11日 09:53 《财经》杂志网络版

  同一个自然人名下的所有住房信贷情况,均可通过央行征信系统反映出来。然而整个家庭成员的购房情况,目前还不能完全反映在该系统中

  【网络版专稿/《财经》杂志记者 杨彬彬】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主任戴根有最近在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表示,有关“第二套住房”的甄别,目前尚不能完全在央行征信系统中反映出来。

  戴根有是在谈及9月27日央行和银监会联合发布359号文、全面收紧房地产信贷的有关问题时,作以上表述的。359号文明确规定:对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1.1倍。

  不过,对于第二套住房的具体认定标准,央行并未出台相关细则,而是由各商业银行自行掌握。这就使得此次房贷新政的落实关键,在于“第二套房”究竟当如何认定。

  就记者接触到的银行和市场人士来看,大部分都对央行征信系统能否胜任这一繁重复杂的甄别工作表示怀疑。从各商业银行目前颁布的执行细则来看,各自对“第二套房”的认定标准也并不相同,其中中国工商银行招商银行等明确“第二套房”将以个人为单位,中国农业银行、交通银行等则表示将参考婚姻状况确定。

  对此,央行征信中心主任戴根有接受《财经》杂志采访时表示,如果是同一个自然人,其名下的所有住房情况和个人信贷情况,都可以通过央行征信系统反映出来。然而,对于整个家庭成员的购房情况,目前还不能完全反映在该系统中。

  戴根有解释说,央行征信系统目前只能要求所有商业银行提供个人信贷信息,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授权,暂时还无法与隶属房管部门的房屋权属登记机构、隶属公安部门的户籍登记机构和隶属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机构共享信息,客观上影响了个人征信资料的完整全面。

  据戴根有介绍,自2003年央行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 》(下称121号文)、首次提出“第二套房”的概念以来,有关“第二套房”的认定标准就一直存在争议。由于涉及到跨部门协调,相关资料汇集工作一直悬而未决。他表示,如果法律授权到位,央行征信系统完全可以在半年之内完善数据库,提供给各大商业银行使用,从而大大降低住房信贷风险。

  戴根有表示,目前情形下,认定“第二套房”还需要各大商业银行自己掌握,“如果商业银行对房贷款风险有比较充分的认识,能入户做尽职调查,就能了解清楚基本情况。”但是这一做法成本高昂,加上各商业银行对个人住房贷款的风险也存在着不同的认识,实际执行恐怕有一定难度。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央行与银监会联合发布的359号文,与四年前央行发布的121号文有着惊人的相似。当时正值房地产宏观调控的关键时期,121号文直指房地产泡沫,提出限制房地产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不得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用于缴纳土地出让金的贷款、禁止施工企业垫资房地产开发、个人住房贷款必须结构封顶、购买第二套以上(含)住房适当提高首付款比例等多项措施。上述关键措施,除了“禁止施工企业垫资房地产开发”外,几乎被359号文全部继承。

  不过,由于开发商和商业银行的强大阻力,121号文颁布之后几乎从来就没有真正实施过。仅仅两个月之后,2003年8月12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18号文),一改121号文的措辞峻急,要求“充分认识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对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项目,要继续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时隔四年,房价在宏观调控政策的高压下且调且高。此番121号文改头换面再度重来,一位当年曾主导制定121号文的官员向《财经》记者直言不讳,如果当年有关部门的决心更加坚决一些,未雨绸缪,房贷风险当不致如今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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