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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城最大骗贷案的教训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26日 14:50 正义网-检察日报

  ——对话北京森豪公寓骗贷案办案检察官

  北京森豪公寓骗贷案已暂告一段落,但其所反映出的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中存在的问题,依然发人深省。本报记者近日就有关问题专访了森豪公寓骗贷案的办案检察官、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代理检察员季红海。

  申贷材料“不正常”

  记者:在森豪公寓骗贷案中,有一名残疾无业人员,每月靠领取城市低保金维持生活,却成了一名月收入高达6万余元的“销售经理”——这种财富“神话”,对当前火爆的房地产市场是否有一定的推波助澜作用?

  季红海:有。森豪公寓骗贷案有虚假贷款申请人257名,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共计人民币7.5亿元,人均达290多万元。按照个人住房贷款的有关规定,首付20%就可从银行贷到其余的80%。如果80%的贷款不是用于支付房款,而是用于滚动骗贷,从银行流出的贷款数额就相当惊人了。

  可以这么说,当前

房价飙升的“罪魁祸首”一定程度上就是虚假按揭。

  记者:虚假按揭有哪些具体表现?

  季红海:虚假按揭的申贷材料往往“不正常”,体现在:贷款申请人收入证明虚假,多人由同一单位出具收入证明,出具收入证明单位已经不存在,购房人年龄偏小学历偏低,首批还款全部来自开发商保证金账户等。只要银行工作人员能尽职审查,虚假按揭不难发现。

  当然,开发商搞虚假按揭往往颇费心思。森豪公寓骗贷案就有这么一个细节:为提防银行和律师的抽查,华运达公司为每个虚假买房人准备了一张打印好的纸条,上面有房号、面积、贷款金额等,要求虚假买房人背熟记下,到时别说错了——华运达公司则承诺给每个虚假买房人2000元的好处费。一年半时间里,华运达公司通过手下员工的关系网召集到257名“购房者”,这些人很多是下岗工人和收入不高的年轻人。出具虚假收入证明的所谓公司,则多达60余家。

  对个人住房贷款放松了审查

  记 者:我曾办理过个人住房贷款,印象似乎并不轻松。

  季红海:1998年中国银行发布的《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2001年发布的《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操作办法》,对个人住房贷款条件有明确规定,其中包括借款人必须具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等。同时,银行内部还规定了个人住房贷款审贷分离和尽职调查制度,要求信贷业务部门对借款人提供的资料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并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以及担保人的担保能力进行审查评估。

  记者:您的意思是,办理个人住房贷款有章可循,但徐维联等人没有按规定办?

  季红海:不仅如此,一些问题反映给徐维联后,徐维联却说可以继续放贷。徐维联是零售业务处主持工作的实际负责人,按照2000年11月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下达的《关于调整消费信贷转授权权限的通知》规定,零售业务处权限为:个人住房贷款审批权限为单一自然人500万元人民币。

  记者:零售业务处有这么大的放贷权,有没有什么制约?

  季红海:银行发放贷款都有一定的操作规程,只要严格地按照规定办,风险不会太大。但各家银行都把个人住房贷款视为“优质业务”,加上有住房作抵押,在“跑了和尚跑不了庙”的心理之下,银行方面在一定程度上放松了对个人住房贷款的尽职审查。

  律师的法律意见书失实

  记者:在森豪公寓骗贷案中,北京市检察机关首次追究律师失职的刑事责任。律师在工作中是如何“失实”的?

  季红海:北京市分行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协议》规定:律师“对借款人提供的借款申请资料的合规性、合法性、真实性进行法律见证,对借款人的信誉、资质状况进行调查和综合分析,在此基础上向银行方面出具法律意见书”。法院审理查明,战军、孔卫东在承办森豪公寓商品房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有关事务过程中,没有尽职审查个人住房贷款申请人的身份、收入等资料的真实性,即出具了内容重大失实的法律意见书。北京市分行依据战军出具的6份法律意见书,向6名虚假贷款申请人发放贷款共计人民币1400余万元,造成银行贷款本金损失1200余万元;依据孔卫东出具的155份法律意见书向155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共计人民币5.2亿余元,造成银行损失共计人民币4.7亿余元。

  记者: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重大失实是否会必然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

  季红海:本案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是银行启动贷款审查程序并最终决定是否发放贷款的前置条件。其实,银行信贷人员没有认真按照相关规定审查贷款申请人申贷资料也是其中的原因之一,应该说,律师的行为与其他因素结合,造成了银行贷款的重大损失。

  记者:《委托协议》将按揭贷款业务的法律风险“转嫁”给律师,是否有失公平?

  季红海:如果律师认为约定的条款不合理,可以拒绝与银行签订《委托协议》。既然与银行签订了《委托协议》,律师就应该按照《委托协议》的约定履行审查义务,协助银行做好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前期审查工作,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发挥完税证明的效用

  记者:业内人士和有关专家坦言,房地产行业虚假按揭现象普遍存在,森豪公寓骗贷案只不过是冰山一角。对此,您有什么看法?

  季红海:大量楼盘还不起贷款,大量抵押房产沉积在银行……如果出现这样的情形,后果不堪设想。我认为应该重点防范和打击银行内外人员相互勾结,恶意制造虚假按揭的犯罪行为,这种犯罪行为危害尤甚。但这种行为往往变相以疏于审查的方式出现,要从法律上证明其属“内外勾结”是个难题。

  记者:您认为该如何有效避免虚假按揭?

  季红海:银行决定是否向个人提供住房贷款,提供多少额度的个人住房贷款,主要是看借款人的实际收入。所以,如何确保借款人收入证明的真实性,是根本所在。银行在核实借款人的实际收入时,应该以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为准。过去税务机关没有这么做,条件不具备;现在税务机关已经开始为纳税人提供完税证明了,申请人提交完税证明并不难。为防止作假,银行应向税务机关逐笔核实,不可以简单进行书面查看。

  (本报北京9月25日电)

  对话背景:

  今年9月6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对“京城最大骗贷案”森豪公寓骗贷案涉案3名银行职员和2名律师作出一审判决:以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分别判处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零售业务处原副处长徐维联、零售业务处消费信贷业务科原科长尚进、信贷业务科原业务员张笑非有期徒刑五年;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以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分别判处北京嘉惠律师事务所律师孔卫东、北京华意律师事务所律师战军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法院查明,2000年12月至2002年6月,北京华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庆指使公司职员伪造收入证明、首付款证明,虚构森豪公寓商品房销售,签订虚假买卖合同,骗取银行个人按揭贷款7.5亿余元,案发时造成银行贷款本金损失6.6亿余元。

  此前,森豪公寓骗贷案的主犯邹庆等人因涉嫌合同诈骗犯罪去年曾在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受审,但因发现有其他犯罪事实,检察机关依法撤回起诉,现案件还在继续侦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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