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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财经

银监会:市场化原则下鼓励银团贷款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17日 02:09 第一财经日报

  李涛

  银团贷款可以减少贷款决策中单家银行和个别人独断的机会,有利于银行从共同利益出发,共同防范和控制各类风险,防止客户利用关联交易等手段实施信贷欺诈

  银监会近日颁布实施《银团贷款业务指引》(下称《指引》)。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昨日告诉《第一财经日报》,数例案件显示,银行贷款屡屡被客户套取、挪用,造成巨额信贷损失,重要原因之一是一些客户多头开户、多头贷款、多头转移、超风险承受力借款。采用银团贷款,利用多家银行参与、多边审查,可以减少贷款决策中单家银行和个别人独断的机会,有利于银行从共同利益出发,共同防范和控制各类风险,防止客户利用关联交易等手段实施信贷欺诈。

  这位负责人表示,修订1997年发布的《银团贷款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主旨是在市场化原则下鼓励银行积极践行银团贷款方式。

  这位负责人介绍,银行信贷业务主要采用双边贷款方式,由于银企信息不对称,容易产生多头授信,使一些集团性企业获得的授信远远超过其承债能力,加大银行信贷风险;还易形成过度竞争,各家银行为争夺大客户,竞相简化手续、压低贷款利率、加长还本付息期限、放松抵押担保条件等。

  与《暂行办法》相比,上述负责人介绍,《指引》允许银团贷款成员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进行银团贷款转让,以促进银团贷款二级市场的发展,同时规定银团贷款协议中“约定必须经借款人同意的,应事先征得借款人同意”,以维护借款人利益。

  30多家银行在上月底组建了我国首个银团贷款与交易组织。根据该组织首次会议通过的《银团贷款合作备忘录》,各成员银行应在单一企业或单一项目融资总额超过3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中长期贷款业务中优先通过银团贷款的形式提供融资。

  《指引》删除了《暂行办法》中“除利息外,银团贷款不得向借款人收取其他任何费用”的禁止性规定,明确银团贷款收费应由借款人与银团成员银行自愿协商确定,并由借款人支付。上述负责人解释,《指引》规定银团贷款收费要体现金融服务的附加值,属于中间业务收费,即银团成员为借款人提供融资服务而收取的相关中间业务费用,规定银团收费要纳入中间业务管理。这位负责人表示,随着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推进,未来较长时期的利率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银团贷款这种期限长的贷款将承担更大的利率风险。《指引》鼓励银行改善服务,改进定价管理机制,依据市场原则收取合理费用。银团收费的具体项目可包括安排费、承诺费、代理费等。

  《指引》删除了《暂行办法》中“银团贷款必须实行担保”的规定。

  《指引》将银团贷款扩大到“向借款人提供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以适应现代企业融资多元化的趋势,也为银团贷款业务创新留下空间。银团贷款不仅可以是国有大中型企业、企业集团和列入国家计划的重点项目,也可以是任何“大型集团客户和大型项目的融资”,或符合“单一企业融资总额超过贷款行资本金余额10%,或单一集团客户授信总额超过贷款行资本金余额15%”等条件。

  单家银行担任牵头行时承贷份额原则上不低于银团总额的20%,分销给其他银团成员的份额原则上不低于50%。《指引》强调对牵头行的贷前尽职调查责任、代理行的贷后管理和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职责,强调在银团贷款存续管理期间银团贷款成员原则上不得在银团之外向同一项目提供有损银团其他成员利益的贷款或其他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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