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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候市场交易 离你并不遥远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16日 01:11 《中国投资》

  气候市场交易,离你并不遥远——

  买卖气候?

  文/本刊记者 冯志卿

  气候如何做交易?

  在普通人看来一个匪夷所思的想法,在一批国际政界、商界、学界的推动下,可能成为未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最主要手段。

  68岁的江家驷教授,是建立中国气候交易所的重要鼓吹者。这位北京大学环境学院前任外籍院长(2002—2006),希望构建一个市场化机制,减少中国的温室气体排放。

  在国际气候界,江以其学术赫赫有名。他曾经担任美国大气研究中心气溶胶研究项目主任。1981—1988年,在担任美国乔治亚理工学院地球物理科学院院长期间,江家驷开发了大气科学项目,在他的带动下,目前该学院已经成为美国大气科学领域最好的学院之一。

  日前,江家驷在接受《中国投资》采访时说,CDM(清洁发展机制)因为专业性强、操作过程程序非常复杂,让许多满足交易条件但不了解交易程序的企业望而生畏。与其它交易所一样,建立气候交易所可以充分实现项目信息、项目业主信息、咨询公司信息、政策信息、碳基金信息等动态信息的公开和共享,建立了发布和交流平台,创造规模效益,大大降低了交易成本,有利于调动企业的积极性。

  按照江的设想,利用气候交易所的平台,既有利于国际大型碳基金进入中国市场,为中国CDM项目融资,也有利于吸引游离的民间资本投资碳交易,为技术转让和相关项目创造新的融资机会,解决中小项目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同时也释放民间资本存量,创造新的价值。

  此外,气候交易所的建立和良性运转需要一整套的支撑体系,比如保护知识产权,增加政府透明度,建立标准体系,鼓励咨询服务,建立法律制度保障等等,这些是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基础设施与支撑结构,有助于将科学发展观法制化并落到实处。

  前联合国副秘书长、现任芝加哥气候交易所副所长莫里斯·斯特朗先生与江家驷观点相同。他认为,交易所成立的同时,将建立与之相关的一整套规则体系,提高项目交易的透明度,加强监管力度,防止一哄而上市场恶性竞争,也阻止碳基金等垄断碳交易,这都是现在CDM 框架下容易产生的问题。而气候交易所创造相对公平透明的交易环境,从而降低风险,保证项目的效果。

  气候交易所的核心是依靠市场力量来解决环境问题,气候交易所不仅可以促进碳交易,减缓气候变化,通过技术引进和资金促进项目建设,推动自主创新,同时也是探索通过市场的机制解决环境问题的可能和实施效果。将来,可以在此实现其它自然资源,或减少其它污染物如二氧化硫、氮化物等的交易,最终实现政府和市场联合解决环境问题的综合途径。

  欧美样板

  建立中国气候交易所的畅想,其榜样是欧洲的成功实践。

  2007年7月,欧洲碳交易市场总额已达到10亿吨,交易额达到254亿美元。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能源环境部专家何平博士对《中国投资》记者说,这些交易得益于《京都议定书》的签订。

  旨在遏制全球变暖的《京都议定书》于2005年生效,它要求签字的发达国家到2012年必须使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量比1990年减少5.2%。这份里程碑式的文件同时提供了3种灵活的减排机制:“国际排放贸易”、“联合履行”和“清洁发展机制(CDM)”。其中,清洁发展机制是专为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设计的减排模式:发达国家提供钱和技术帮助发展中国家减排温室气体,而减排量在经过国际机构核证后,便可用于抵减发达国家承诺的约束性义务。

  气候交易带来的成绩大大鼓舞了欧盟各国,加大他们节能减排的信心和决心。今年3月,欧盟27个成员国通过一项引人注目的协议,提出到2020年欧盟将把温室气体的排放量较1990年减少20%——超过了《京都议定书》设定的目标。

  何平认为,欧洲气候交易的市场化形式,对中国节能减排是一个重要借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通过市场化机制解决环境问题是有生命力的手段,它符合经济学内在的规律,激发节能减排者自愿采取行动,推动节能减排新技术的不断进步。而通过行政手段节能减排,节能减排者往往是被逼无奈,减排的动力和决心往往会打折扣。

  尽管美国总统布什拒绝在《京都议定书》上签字,但对气候市场交易机制的探索并未停止。2003年成立的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是全球第一个也是北美唯一自愿性参与温室气体减排量交易并对减排量承担法律约束力的先驱组织和市场交易平台。此外,它也是全球唯一同时开展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亚氮、氢氟碳化物、全氟化物、六氟化硫6种温室气体减排交易的市场。

  2004年,芝加哥气候交易所在欧洲建立了分支结构——欧洲气候交易所。

  缺乏立法支持的中国实践

  事实上,对中国企业来说,气候市场交易并不是一个遥远的事情。

  早在2001年9月,江苏南通市环保局与美国环境保护协会积极合作,经过近一年的技术准备和协调磋商,南通市实现我国首例二氧化硫排污权的成功现金交易。南通市醋酸纤维有限公司因扩大生产规模,急需增加二氧化硫的排放总量;而南通市天生港发电公司,由于实施了大规模的烟气脱硫工程,使二氧化硫排污总量指标“多”了出来。在南通市环保局的撮合下,两家企业达成了我国首例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在为期6年的交易期限里,由“天生港”每年卖给“醋酸纤维”300吨的二氧化硫排污权指标,每吨价格250元。

  参加过当年交易技术指导的美国环境保护协会专家对《中国投资》记者说:“这是中国真正意义上的首例现金排污权交易,它与现在欧盟气候交易所、美国芝加哥气候交易所正在进行的气候交易并无二致。”

  遗憾的是,南通二氧化硫交易成为一个特例,尽管作为一个立法进程中的探索试点获得了成功,但被束之高阁,没有推广。

  1999年9月美国环境保护协会与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签署协议,在中美合作框架下开展总量控制与排污权交易的研究与试点工作。本溪与南通被确定为首批试点城市。

  虽然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因为是试点,南通有机会打破常规进行排污权交易。迄今为止,法律上还没有确定排污权交易的合法地位。在中国法律设立之前,进行大量的试点工作,来考证法律的适用性。

  中国环境科学院专家说,中国探索用市场化机制解决环境问题很早就已开始。上世纪的1990—1994年国家环保总局在太原、包头、平顶山、贵阳等6个城市进行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当时试点交易并不涉及现金,如一个城市新建电厂没有指标,当地许多小煤炭锅炉有指标,但污染大,新建电厂就采取集中为许多小煤炭锅炉供热,关闭小煤炭锅炉来解决指标问题,同时也解决了煤炭的污染问题。

  专家透露,在1995年“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次修订过程中,专家们将排放许可证、总量控制和排污权交易等内容加入修订稿中,基于当时的各种原因,新内容没有被人大通过。5年之后,随着大气环境日益恶化,在2000年第二次“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中,总量控制与排放许可证的法律地位被确立,但排污权交易依然没有通过。

  2002年3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与美国环境保护协会一起,在山东、山西、江苏、河南、上海、天津、柳州市以及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开展”推动中国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及排污交易政策实施的研究项目”(简称“4+3+1”项目)。

  2002年10月在“4+3+1”示范工作中,江苏省环保厅与江苏省经济贸易厅共同制定了《江苏省电力行业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次建立了省级排污权交易的执行依据。

  南通市环保局吴玉军曾参与了全国首例二氧化碳的排放权交易。

  他对《中国投资》说,自上次交易成功后,南通市在市内又进行了两例排污权交易。虽然有成功的试点案例,但由于缺乏立法的支持,排污权交易和市场配置环境资源的设想并不能在全国推广。“目前最重要的是加快排污权交易的立法工作,有了法律的认可,排污权交易和市场配置环境资源才可以大规模地推广”,吴玉军说。

  对于用立法保障市场机制的想法,江家驷也十分认同。江说,知识产权的保护尤为重要,否则技术转让将无法达成。知识产权保护需要在交易程序、法制保障、政策服务和教育宣传中做出特别安排,以使市场推动创新的机制得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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