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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门官员详解利息税调整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26日 03:04 金融时报

  记者 周剑初

  几天前,国务院宣布自8月15日起将储蓄存款利息税由现行的20%调减为5%,同时,中国人民银行宣布自7月21日起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那么,这两项政策出台后如何作用于国家的财政和经济运行?对老百姓的生活有多大影响?7月25日上午,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中国银监会等五部门相关司局负责人接受采访,对利息税政策调整作出了权威而详实的解释。

  有利于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增长

  刘慧兰(人民银行条法司副司长):按照目前一年期定期存款,现在

利率调整以后是3.33%,利息税率由20%调减为5%,相当于对存款利率增加了将近0.5个百分点。

  王建凡(财政部税政司副司长):储蓄利息的

个人所得税税率调减应该说可以起到适当增加储户储蓄收益的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讲,应该说它对于居民到银行存款是更加有吸引力的,毕竟居民在银行存款的收益增加了。

  刘慧兰:因为最近CPI指数上升得很快,也关系到老百姓切身的利益,因此这次人民银行加息的主要目标之一其实就是调节和稳定通货膨胀预期,稳定物价。人民银行货币政策的目标就是保持币值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的增长。这次加息和减税两者联动,再加上现在政府也在采取抑制物价的其他一系列措施,我们认为一系列政策的出台对稳定物价的效果会逐步显现出来。

  王建凡:总体上看,出台减征利息税和加息的措施是有利于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从长远看也是有利于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当然,从减税和加息的两个措施的侧重点来看还是有所不同的。减税侧重于增加居民,特别是中低收入居民群体的存款实际收益。加息依然还是着力于对过热的经济进行普遍、适度的调节。

  刘慧兰:这次调减利息税率和上调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实际上体现了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这两项重要宏观调控政策的协调配合。两项政策的同时出台有利于增强宏观调控的效果,对于引导货币信贷和投资的合理增长、对调节和稳定通货膨胀的预期、保障居民存款的利息收益、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都是非常重要的。至于这两个政策之间有什么不同,利息税应该是属于财政政策的范畴,可以达到调节储蓄存款人收益的作用;加息属于货币政策的范畴,对经济运行进行总体、总量调控,这次调减利息税以后对存款人带来的收益是实实在在的。

  王建凡:这次调减利息税的确会对利息税带来减收。我国一年的利息税收入每年大体是在400亿元左右,如果按全年来算账,20个点减到5实际上减少了四分之三,也就是说利息税收入由400多亿元减少到100亿元左右。所以从单项来讲对利息税的影响是存在的,但是由于我们近几年企业的效益在提高,个人的收入能力也在提高,我们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都有一个比较高的比例增长,1至6月份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收入的增长比例都超过20%,所以虽然利息税本身减少了,但是个人所得税总体上还是有比较大幅度的增长,不会对国家财政带来大的减收压力,也不会影响对农民的一些财政支持政策,包括对农民的财政补贴。

  调整前后如何分段计息和计税

  刘丽坚(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副司长):按照国务院修订后的对储蓄存款所得征收利息税的实施办法,储蓄利息所得应该按照政策调整前和调整后分时段计算,按照不同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例如,某一人在2005年1月1日存入三年期存款,应该在2007年12月31日到期,该项存款2005年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而2007年8月15日至2007年12月31日孳生的利息所得应按照5%的利息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刘慧兰:计税必须是在计息的基础上才能计算出来。根据人民银行现行规定,居民个人存在商业银行和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的储蓄存款有两种计息的方法。一种是积数计息法,另一种是逐笔计息法。按照积数计息法计息的存款主要有活期存款、零存整取等。按照逐笔计息法计息的存款主要有整存整取、存本取息等。积数计息法主要是指商业银行每天累计每一储蓄账户存款余额乘以计息天数得到的计息积数,累计计息积数乘以日利率可以得到应付利息,在结息日将应付利息转入储蓄账户中。逐笔计息法一般是指在整存整取存款到期日,或者自动转存日按照预先设定的公式和相应利率逐笔计算相应的利息,同时扣缴利息税。如果发生提前支取,则提前支取部分按照当日活期利率计结利息,同时扣缴利息税。这是计息的规则,我们举例说明8月15日前后如何计息。比如,活期存款按照现行规定按季结息,并且适用结息日的利率计算利息。也就是说我们存在银行的活期储蓄每天只是累计计算计息积数,而不计算利息,等下一个结息日计算利息。

  由于8月15日按新的税率结算税款,因此商业银行从8月15日分段计算计息积数,也就是说8月15日之前有一个积数,8月15日这天开始到结息日又有一个积数,到结息日要套用当天的活期利率分两段分别计算所得利息。然后再按照8月15日之前,就是刚才所说的20%的利息税率扣缴税款,然后在8月15日以后则按5%扣缴利息税款。代扣之后所得的实际利息就是储户应得利息。我们再举一个按逐笔利息法计算的,就是整存整取、利随本清的例子,如果没有发生提前支取,商业银行就按照存款单上的利率匡算出8月15日前和8月15日后的利息。

  比如2005年1月1日存入的三年期定期存款到2007年12月31日到期,本来可以按三年期利率一次结清利息,8月15日之前这段按存单利率和实际期限计算,这个期限就不满三年了,而是按照已经发生的期限计算,可以按月利率或者日利率计算实际期限的利息。就是从2005年1月1日到2007年8月14日这段的利息要单独算出来,算出来以后后面剩下的8月15日至到期的这一天的利息再单独计算出来,这样才分别适用8月15日之前按20%扣缴利息税,8月15日以后按5%扣缴利息税。这可能比较复杂,对商业银行要分段计算。如果发生提前支取,就变成活期了,按活期利率计算,操作方法就是按照前面所说的活期存款的方式就可以了。

  为何减征利息税

  王建凡:利息税实际上不是一个独立的税种,而是个人所得税的一个税目。这是世界各国对利息征收所得税的通行做法。我们国家现在对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征收的制度,一共设有11个税目,不同税目对应不同税率,比如对工薪所得实行累进税制,对其他所得按照比例征税。个人银行储蓄存款利息按照法律规定是适用20%的税率,这次国务院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减征到5%。利息税实际上在1950年颁布的利息税征收办法和1980年个人所得税法上都把利息列入到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实际征收。1999年根据宏观经济发展形势的需要,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决定,国务院决定恢复征收利息税。利息税征收这几年来也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一是增加了国家财政收入,从1999年到2006年征收了有2000多亿元;二是通过征收利息税起到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从银行存款结构上来看,虽然银行个人存款都是来源于广大老百姓的,但是毕竟存款数额中高收入阶层所占份额还是占多数的。所以对于利息征税实际上是高收入的人多交税,低收入的人少交税,也达到了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三是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分流储蓄、刺激消费的作用。

  为什么这次要减征利息税呢?近几年我国经济环境和利息税恢复征收时相比有较大的改变,目前来看投资增长较快,物价指数有一定上涨,居民储蓄存款的收益相对减少。为了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减少因物价指数上涨对居民储蓄存款利息收益的影响,合理增加居民储蓄存款利息收益。经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28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根据第12条的授权规定,国务院适时做出了减征利息税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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