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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业拆借 六类金融机构首次纳入申请范围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10日 03:09 第一财经日报
央行:同业拆借政策“十年磨一剑”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昨颁布,六类金融机构首次纳入申请范围 郭茹 作为央行“十年来最重要的同业拆借管理政策调整”,《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昨日正式颁布。《办法》在放宽市场准入范围、延长期限和增加限额等方面作出新的规定,六类非银行金融机构首次被纳入申请范围。 《办法》从今年8月6日起执行,“服役”时间长达17年之久的《同业拆借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央行称,此举是为进一步促进同业拆借市场发展,配合Shibor(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报价制改革,并顺应市场参与者对市场广度和深度的进一步需求。 与以往的政策相比,《办法》全面调整了同业拆借市场的诸多规定,可以概括为“三放松、两加强、一促进”,即放松准入管理、期限管理、限额管理,加强透明度管理、加强事后监督检查等市场化管理措施以逐步实现管理手段的市场化转型,以开放的政策促进同业拆借市场健康发展。 随着《办法》的颁布,同业拆借市场的参与主体范围被大大拓宽,包括商业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在内的16类金融机构可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涵盖所有银行类金融机构和绝大部分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中,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六类非银行金融机构,首次被纳入到同业拆借市场申请人范围。 “扩大同业拆借市场参与者范围,有利于促进资金供给和需求主体多元化,增加同业拆借交易的活跃程度,也可以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逐步实现市场分层有序发展。”央行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表示。 据悉,目前正在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拟订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六类金融机构的准入审核规则,在审核规则公布实施后即可受理新机构的入市申请。 在期限管理方面,《办法》调整简化了期限管理的档次,并适当延长了部分金融机构的最长拆借期限。 调整后的期限管理分三档: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和政策性银行最长拆入期限为1年,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和保险公司最长拆入期限3个月,财务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最长拆入7天。同业拆借到期后不得展期。 机构进行同业拆借的限额标准在《办法》中得到放宽。调整后的同业拆借限额核定分为五档:中资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和政策性银行为主要负债的8%,外资银行为实收资本(或人民币营运资金)的2倍,财务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和保险公司为实收资本的100%,证券公司为净资本的80%,信托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净资产的20%。 此外,《办法》增加了对同业拆借市场参与者的信息披露义务、基本原则、平台和责任等方面的规定,并专门规定同业拆借市场监督检查的具体内容和程序,明确央行各级分支机构的市场监管权限。 央行表示,在新的管理框架下,金融机构将获得更多自主权,微观风险控制将更加倚重金融机构的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央行将引入更多市场化管理手段,逐步取代严格的事前管制措施。 相关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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