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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法修订再加降耗力度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27日 02:54 第一财经日报
侯利红 面对实现2010年单位GDP能耗降低20%左右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少10%目标的压力,中国最高立法机构正在着手修订已施行9年的节约能源法。希望借助法律制度的完善推动“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如期实现。 昨天,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继续分组审议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下称“草案”)。参加审议的委员认为,去年我国单位GDP能耗降低4%的目标没有完成,这为2010年完成20%的目标增加了难度。因此,建议政府应强化法律和经济手段管理节能降耗减排工作。 新增经济激励 “价格杠杆在促使节能降耗上,成效比任何别的手段都更明显。”中国价格协会一位专家昨天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采访时表示,只要充分运用经济手段,加大政策激励力度,就不怕能耗降不下去。 这一观点显然得到了广泛认同。正在审议的草案就新增设了激励政策一章,明确国家实行促进节能的财政、税收、价格、信贷和政府采购政策。 草案中明确规定,实行有利于节约资源的税收政策,健全能源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提高能源开采利用水平;运用关税等有关政策,鼓励进口先进的节能技术和设备,控制耗能高、污染重的产品的出口;制定节能政府采购清单,通过政府采购政策促进节能;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节能项目的信贷支持,为符合条件的节能技术改造等项目提供优惠贷款;实行峰谷电价、差别电价等有利于节能的价格政策,等等。 此外,草案还规定,禁止对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实施税费、信贷、电价、地价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我很赞成这次修订草案中提出用税收、价格等机制推动节能降耗工作。”在昨天的分组审议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王维城指出,政府应使用经济手段管理节能降耗工作。他还认为,节约能源法将来能不能起作用,关键就是要看政府相关部门能不能把节约能源法中规定的相关税种、制度、限额等一一落实。 法律责任强化 在促进能源节约上,法律手段也将得到加强。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邢军昨天指出,修订草案第6章对法律责任的规定是比较恰当的,但总的感觉从第71条到76条规定的处罚偏轻,特别是第76条中规定的,处以5万到20万的罚款额度偏小,不足以发生效果。 他认为,应当按照不同行为给予处罚。比如对未经同意擅自开工的,对施工过程中经检查未达标的、完工后不达标等情况,应分别作出规定,处罚的力度要重一些。 据介绍,节约能源法在修订过程中就一直着力于增强法律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同时,为配合节能法的修订工作,目前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正在组织制定或修订有关配套制度和标准。包括: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评价考核实施办法、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条例、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及50多项有关工业、建筑、交通运输等领域的能效标准。 节能监管加强 草案明确表示,将进一步健全节能监管制度,把政府的节能监管建立在法制基础上。 草案第十四条规定,对不符合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实行淘汰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对超过高耗能产品单位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生产单位,限期治理。 同时,不符合建筑节能有关标准的建筑项目不准开工建设。对已开工建设的建筑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建筑节能有关标准执行情况的检查,对不符合建筑节能有关标准的,应当责令改正或者终止施工。对已经建成但没有达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傅志寰认为,这些标准和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完善,将有利于从源头上控制能源消耗,遏制重大浪费能源的行为,加快淘汰落后的高耗能产品和设备。 不过,邢军委员昨天表示,尽管草案提出了若干详细的规定,但从实践看,缺少一支专业从事节能监管工作的执法队伍,是导致这项工作不能真正落到实处的问题所在。 他建议应设立专业执法机构,组建专业节能检测机构队伍,“这是保证节约能源法得到有效贯彻实施的必要条件”。 相关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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