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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5月1日起个拍收入需缴个税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17日 14:24 城市快报

  快报讯(记者马樱健) 5月1日起,个人通过拍卖市场拍卖各种财产(包括字画、瓷器、玉器、珠宝、邮品、钱币、古籍、古董等物品)所得要征收个人所得税了。本市拍卖行业今天召开行业会议商讨对策,具体实施办法将在近日公布。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产拍卖所得应缴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将由拍卖单位负责代扣代缴,并按规定向拍卖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征税规定】

  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拍卖取得的所得,应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800元(转让收入额4000元以下)或者20%(转让收入额4000元以上)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

个人所得税。个人拍卖除文字作品原稿及复印件外的其他财产,应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财产拍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以该项财产最终拍卖成交价格为其转让收入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凭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监制的正式发票、相关境外交易单据或海关报关单据、完税证明等),从其转让收入额中减除相应的财产原值、拍卖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纳税人如不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按转让收入额的3%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拍卖品为经文物部门认定是海外回流文物的,按转让收入额的2%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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