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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医药购销领域黑名单制度严堵商业贿赂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05日 15:50 新华网

  新华网西宁4月5日电(记者赵展、顾玲)青海省日前出台措施,在医药购销领域实行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登记制度,凡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黑名单”的医药企业,医疗机构在两年内不得购入其产品。

  记者日前从青海省卫生厅了解到,为了规范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的行为,制止违反职业道德和市场规则的不正当交易,青海省卫生厅制定并下发了《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实施办法》。

  据青海省卫生厅新闻发言人介绍,医药生产流通企业给予采购、使用其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的医疗机构负责人、采购人员、医务人员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经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构成行贿罪或由纪检监察机关以贿赂立案调查,并依法做出处理以及因行贿行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做出行政处罚的,将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医疗生产流通企业,医疗机构在两年内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购入其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

  青海省还对医疗机构违反商业贿赂的行为做出了规定:医疗机构负责人、采购人员、医务人员收受医药生产流通企业财务或者其他利益的,卫生行政部门将按照《药品管理法》没收其违法所得;对情节严重的医务人员,将取消其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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