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版权条例新规难治旧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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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9月15日 09:44 北京日报 | |||||||||
1 随意转载成“家常便饭” 史炜,国务院发展改革委员会经济体制与管理研究所主任,博客访问量超56万人次,有“通信第一博”之称。8月8日,新浪网经过编辑、删改,将史炜的一篇文章以《史炜:TD产业化出现严重失误建议今年勿发牌照》为题发表在网上。由于涉及3G国产标准的热点问题,“史炜”的这一观点引起了巨大反响。甚至有海外媒体转载,借此攻击TD标准。然而,这样
2 法规留下侵权“后门”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出台,竟让搜索引擎等网络服务商大感“利好”。原因在于《条例》中规定了网络服务商的四种免责条款。其中一项是,网络服务商接到版权人侵权通知后,删除作品或者断开链接,即可免责。这被认为是给网络服务商、尤其音乐搜索开了一个“后门”——“删除后就免责,那么之前的就算了?”而且,网站的传播速度很快,一家网站虽然删除了侵权信息,但无法消除其他网站的转载效果。前面提到的《史炜:TD产业化出现严重失误建议今年勿发牌照》一文,虽然新浪网已经删除,但现在通过搜索,还能在别的网站甚至纸媒体上找到。 高玉生律师还指出,目前法律在维护信息互联网传播方面,存在两个滞后之处,一是侵权赔偿金太低,文字作品一般仅以稿费为基数计算,个人打官司得不偿失。此次《条例》规定可对侵权网站处以最高10万元的处罚,却没有规定对著作者的赔偿额度。二是网站管辖权的争议,究竟是以网站所在地还是以侵权行为发生地为管辖地?此外,业内人士还指出,网络技术日新月异,仅就目前来看,类似BT下载、“点对点”软件等侵权问题,法律还未涉及。 3 网络侵权应处高额罚款 国家版权局副司长徐超指出,网络盗版不仅让网站非法获利,而且从根本上扼杀了创作动力。这种致命的伤害,最终将导致网络也成为“无源之水”。 “在美国,侵犯版权会被课以重罚,严重的还将以刑事罪起诉。”曾担任AC尼尔森互联网分析师的吕伯望对美国的版权保护印象深刻,“以至于连BBS上都见不到整篇转载的文章”。据介绍,美国在网上每交换一首歌,则可能被处以15万美元的最高罚款。不仅美国,中国香港最近也对BT下载电影采取了法律措施,并考虑将其以刑事案件视之。 除了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严惩网络侵权的做法,版权主管部门的表现也被寄予厚望。徐超副司长也表示,版权局将继续对“三无”等非法网站,盗版电影、软件行为等进行严厉打击。但他认为,版权纠纷由权利人自己主张权利才是主导的方向。因此,版权人必须重视权利的维护,一旦发现被侵权,要积极维权。 本报记者邱锴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