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草案禁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综合新华社北京6月26日电(记者邹声文 张宗堂)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反垄断法草案,设立专章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作出禁止性规定。
不得对外地商品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
草案规定,行政机关和公共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以任何方式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和个人只能经营、购买、使用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行政机关和公共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以采取同本地经营者不平等待遇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草案同时规定,行政机关和公共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实施下列行为,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和充分竞争: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对外地商品采取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商品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审批、许可等手段,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采取设置关卡或者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或者本地商品运出。
经营者实施垄断协议将被罚款
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是典型的垄断行为,反垄断法草案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尚未实施垄断协议的,可以处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为鼓励、促使涉嫌垄断行为的经营者主动承认垄断行为,从而降低执法成本,反垄断法草案还规定了经营者承诺制度。
草案界定7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另外,草案还规定,六种情况下经营者达成协议将“豁免”,包括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在经济不景气时期,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等等。
草案对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也进行了界定,违背交易相对人意愿,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等七种行为属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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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瞒报突发 建议追究刑责
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分组审议,认为“媒体报道突发事件”相关规定不够准确
据新华社北京6月26日电(田雨 李鹏) 一些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26日分组审议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时表示,对行政机关主管人员缓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建议草案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王维城委员认为,草案第6章第5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行政处分”,列了7项,其中第2项是“缓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草案所列行为造成的后果是很严重的,但规定的处分太轻。建议加上一句,“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还认为,草案第57条“新闻媒体违反规定擅自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或者虚假情况的”,不够准确,应明确是什么部门作出的“规定”以及“规定”的具体内容。
刑法修正案(六)草案基本成熟
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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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就进一步修改草案提出建议。
杨兴富委员说,建议将刑法第135条修改为“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雇主或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负责人,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样雇主和负责人就都逃不了刑事责任。
一些委员还就“违规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是否定为犯罪”进一步讨论。多数委员同意继续对这个问题研究论证,刑法修正案(六)暂不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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