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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用水户协会发展初见成效但水平不一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16日 09:20 发改委网站

  最近,我们在湖北省走访了5个农民用水户协会,总的感觉是,这些协会的发展水平不一,但都在改善田间工程管理和维护状况、提高供水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促进节约用水、减轻农民水费负担、提高水费收取率、增强农民民主管理意识等方面取得了一些成效,提高了农民的组织合作程度,改善了乡村治理状况,并初步与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实现了良性互动。

  这5个协会基本上以行政村结合渠系为范围,在水利部门和基层政府的推动下成立。而且,协会运行得到了村“两委”(党支部委员会和村委会)在各方面的支持,如免费提供办公室、协助办理和简化登记注册手续、补贴协会工作人员报酬、支持协会开展工作、对末端渠系建设实行以奖代补政策等。宜昌市民政局、水利水电局专门印发了《关于加强农民用水户协会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当阳市出台了末端灌溉渠系建设以奖代补政策,对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开展的集中连片百亩以上、过流能力0.1-0.5立方米每秒的支渠以下的末端渠道节水改造项目实行以奖代补。在所调查的5个协会中,都不同程度的获得了水管单位和乡村组织转移的田间工程设施所有权或使用权,都在县民政局登记注册并领取了社团法人登记证书(注册资金一般为2000元,部分协会的注册资金由村委会垫付或没有注册资金,办理注册的总花费一般在200元左右),有1个协会工作人员的报酬(每人每年400-600元)也是由村委会补贴。

  各个协会都制订了较为详细的《章程》和工程管理、灌溉管理、奖惩等各项规章制度,健全了组织机构。协会工作人员的报酬,一是从征收的水费中提取,二是从协会收取的鱼塘等承包费中提取,三是从协会创办的经济实体收入中解决,四是村委会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400-3000元不等,或按误工天数每天补贴10-20元。同时,协会的运作也逐步走向规范,协会的主席或会长大多由曾担任过村干部或文化程度较高的普通农民担任,在民主选举、民主议事,财务公开,水费收取,组织农民增加投入,完善田间工程设施等方面开展了一系列工作。

  从调查的情况看,农民群众对协会的性质和作用有一定认识,被访农户大多知道协会是农民自己用水管水的组织,80%以上的农户都能及时缴纳水费(一般年初预交水费,年底结算),都直接或间接参加过协会召开的会议,按照协会的要求参与工程建设投劳或出资。

  目前,这些协会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部分协会成立和运作尚不够规范。有的协会和分会的负责人由乡镇水利站及其所属泵站工作人员担任,并聘请村干部担任各分会的副会长,有的协会会长由村干部兼任。这种由水管单位负责人和村干部兼任协会领导的现象,在现实中有一定的合理性,利于协会运行初期减少改革阻力,但从长远看,由于利益的驱动和目标取向的不同,容易造成水费被截留挪用和缺少监督,限制协会自主能力的发展,导致回到传统的老路上去,丧失群众信任。

  二是部分灌区工程不配套影响了协会的推广和正常运行。实现农民用水户协会的正常管理,要求协会必须具有一定的配水、量水能力,要求田间工程具有正常输水、水量调度和量水的功能。从协会目前所管理的工程状况和维修投入看,尽管地方政府在财力有限的情况下进行了资金上的扶持,协会也积极通过自身努力筹资筹劳,但建设任务仍很繁重。所调查的这些协会,均在国家支持开展的大型灌区续建配套节水改造项目区范围内,田间工程状况总体上比较好,但农民群众对目前渠道设施、工程状况差的反映仍较强烈。

  三是部分用水户将水费缴纳与原村集体所欠债务联系起来,拒不缴纳水费。调查中了解到,由于前些年累积的乡村债务问题,部分用水户在乡村欠其的债务长期得不到偿还的情况下,把应缴纳的水费与此联系起来,拒不缴纳水费。再加之部分协会宣传动员和农户民主参与不足,协会的工作人员由村干部担任并负责征收水费,更加剧了这种局面。同时,由于外部环境和自身能力等方面的限制,大部分协会对少量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水费的农户和违规者无能为力。

  2005年10月,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民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的意见》,对加强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的重要性、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农民用水户协会的职责和任务、组建程序、协会的运作和能力建设、营造农民用水户协会的良好发展环境等提出了一系列指导性意见。下一步,各地应加强贯彻落实力度,着力提高协会的发展质量,强调用水户参与和机构的独立性,使其真正自主管理、经营和充分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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