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行高山案再生变数 被诉司机刘静当庭翻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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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08日 23:42 新京报 | |||||||||
本报讯 (记者 高泽阳) 昨日上午九点左右,哈尔滨市检察院诉中行河松街支行原行长高山司机刘静案在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检方以涉嫌票据诈骗犯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犯罪和伪造居民身份证犯罪三项罪名起诉刘静。(见本报昨日报道《高山案首次开庭司机被诉三罪名》)不料,刘静当庭翻供,案件再生变数。
据一位参加庭审的人士描述,由于此案备受关注,共计有二三十人出庭,法庭座位都已全部坐满,还有很多人站在过道边旁听。 在庭上,对于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犯罪和伪造居民身份证犯罪,刘静承认部分事实,但表示整个事实并非如口供中所述。 焦点集中在涉嫌票据诈骗犯罪。检方称刘静为中国银行河松街支行编外人员,冒充银行工作人员,在明知高山使用伪造的企业对账单、转账支票等银行票据诈骗客户资金的情况下,仍冒充银行工作人员,帮助高山将上述伪造票据以上门服务方式送给东北高速等河松街支行储户。对此,刘静提出三项辩护理由:首先,自己当初应聘时,高山本人告诉他,调转手续正在办理中,因此自然把自己当作中国银行河松街支行正式员工,不存在假冒银行工作人员一说。二是既然是银行工作人员,当然要听从上级命令。虽然递送票据不在其工作范围之内,但此举纯属服从领导、行长高山指挥。三是刘静称自己事前并不知票据有假,否认检方称其“明知”的说法。刘静最后表示,此前自己在口供中所述,为刑讯逼供下不得已而为之。 刘静的辩护律师虽未主张刑讯逼供一说,但他认为现有证据显示警方有诱供嫌疑。他还指出,即使口供系刘静正常情况下所述,但其中很多“可能”、“大概”的字样,并不足以对刘静的行为做出确切认定。而且,即使刘静做出的是文字确切的招供,仅仅根据一方认罪,而无旁证,也不足以对刘静定罪。刘静的辩护律师强调,刘静并非银行工作人员,不具备辨别票据真假的足够能力,刘静行为是否属于“明知”,只有高山出庭才能确认。 知情人透露,法庭共进行了两轮激烈辩论。中午11点左右,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日再审,开庭时间另行通知。 旁听者说 身份认定决定案件性质 该案的一位旁听律师指出,刘静是否属于银行员工之所以成为焦点,不仅在于这决定着对其个人行为的定性,更重要的是,这很可能决定对中行高山案的定性。 他解释,中行高山案的犯罪性质一直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刘静协助高山的行为属银行职工的渎职犯罪;另一种观点认为,他是协助高山欺骗储户,属于金融诈骗。而这两种案件性质决定着案件责任的划分。如果是前者,则中行高山案是银行内部问题,应由银行承担责任,赔偿储户;如果是后者,则属于高山与刘静联手的社会人员诈骗行为,银行会部分免除赔付责任。“如果刘静属于银行员工,则案件更可能以渎职犯罪认定,如果刘静是非银行员工,则案件很可能被认定为票据诈骗。”这位律师说。 “以票据诈骗罪名起诉不妥。”昨日,东北高速一位高层人士对记者表示。他认为,该案属于银行人员监守自盗,应承担民事违约责任,上述描述是为了帮助银行开脱,将责任归咎于员工个人。 案件影响 东北高速担心损失扩大 东北高速一位关注刘静案的人士向记者表达了对中行高山案目前“逻辑”的不满。他认为,辰能公司等受损企业诉中行案相继被中止,理由是高山一直未被抓捕,事实有待查清。而现在高山的主要同伙又需要高山作证,才能确认。这就使终结案件、惩罚罪犯决定于一个远逃国外的人身上,难知时日。 但众多受害者长期得不到赔付,已经使中行高山案的损失进一步扩大。 据了解,辰能投资已经有几个下属企业倒闭,造成数百人失业下岗。东北高速某人士表示,“东北高速有可能因此被ST、PT甚至退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