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允许私有资本和外资参股乡村社区金融机构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21日 16:33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2月21日电 中国21日公布的2006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表示,允许私有资本、外资参股乡村社区金融机构。 文件说,在保证资本金充足、严格金融监管和建立合理有效的退出机制的前提下,鼓励在县域内设立多种所有制的社区金融机构,允许私有资本、外资等参股。这份题为《中共中央国务院关
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的文件,对农村金融改革进行了全面部署,提出十余项重要改革举措。这意味着中国农村金融体制将出现重大突破。 近年来,由于国有商业银行在农村的支行大量减少且只存不贷等多种原因,中国农村资金大量流出,农民贷款难问题越来越严重。 对此,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县域内各金融机构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要将一定比例的新增存款投放当地,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管理办法。扩大邮政储蓄资金的自主运用范围,引导邮政储蓄资金返还农村。 文件要求加强政策性金融对“三农”的支持力度,提出要调整农业发展银行职能定位,拓宽业务范围和资金来源。国家开发银行要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资源开发。 文件说,要大力培育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社团法人发起的小额贷款组织。引导农户发展资金互助组织。规范民间借贷。 文件还提出要稳步推进农业政策性保险试点工作,加快发展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的农业保险,解决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贷款抵押担保难问题。(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