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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擅自经营燃气最高可能罚十万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09日 07:00 新京报

  《北京市燃气安全管理条例》网上公开征求意见

  本报讯 (记者 汤阳) 昨日,北京市政府法制办就实施《北京市燃气安全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从昨日至本月28日,市民可登录法制办及首都之窗网站发表意见。一旦该条例正式实施,《北京市城市燃气管理办法》(1998年市政府令第10号)同时废止。征求意见稿涉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燃气供应经营单位,以及燃气用户等诸多市民较为关注的事
宜。

  燃气供应单位应公布服务电话

  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适时对燃气经营单位进行安全评估和经营风险评价,并建立供气服务质量的社会监督机制。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和其他相关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行政管理和执法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和数据记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

  根据征求意见稿规定,燃气供应单位应当设置24小时抢险、抢修及服务电话,并向社会公布。若违反此规定,由城管综合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出现燃气供应单位无能力或者拒绝履行供应义务,危及社会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经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批准,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措施,组织临时接管燃气供应单位。

  燃气使用不当用户可能受罚

  同时,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燃气经营企业接到用户报修不及时处置,发生燃气事故未按预案要求组织抢修、救援的,由城管综合执法机关予以警告,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未及时抢修,造成用户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燃气经营单位未经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城管综合执法机关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燃气用户应当正确使用燃气和燃气设备、器具,不得使用不合格的燃气设备、器具;在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使用燃气;擅自改动燃气管线、计量表等设施;使用明火检查泄漏等。

  如违反该规定,由城管综合执法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对个人用户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用户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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