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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答记者问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27日 16:16 新浪财经

  中国银监会日前发布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中资商业银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4部行政规章,将于2006年2月1日起施行。银监会新闻发言人就
行政许可实施规章的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行政许可实施规章出台的背景、过程和意义。

  答: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中国银监会在深入调查研究银行业金融机构行政审批工作的实际情况,梳理整合现行有关市场准入管理的法规、总结行政审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着手制定银监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以及中资商业银行、外资金融机构和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在制定过程中,考虑到银行业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种类繁多、涉及面广、直接影响行政许可相对人的利益,中国银监会就4部规章草案多次召开部分商业银行、合作金融机构有关人员参加的座谈会,听取行政许可相对人的意见。并多次召开专家咨询会议,听取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司法机关、有关律师事务所和高等院校专家学者的意见。 这4部行政许可规章是在现行法律法规框架内,结合我国银行业监管的实际,借鉴国际银行业市场准入监管的有益经验、充分考虑吸纳社会各方意见后,经反复研究、论证、修改形成的一套相对完整、系统的规章。

  中国银监会行政许可实施规章的发布实施,是适应改革开放新形势要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落实

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
和谐社会
的需要,对于进一步规范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行政许可行为,增强监管透明度,提高服务质量和监管效率,切实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持续健康发展,将会起到积极作用。

  问:行政许可实施规章的制定依据和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这4部有关行政许可实施的规章,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此外,参考、吸收了银监会及有关部门以前制定的与行政许可事项相关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如《商业银行设立同城营业网点管理办法》、《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等。

  适用对象为任何向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申请中资商业银行、外资金融机构和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许可的事项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资金融机构及合作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等。

  问:银监会行政许可实施规章出台前,有关银行业的行政许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何不足?此次出台的行政许可实施规章对此做了哪些改进?

  答:银监会成立以来,坚持加强监管法律法规的基础建设,围绕着监管新理念,根据新的监管形势,在公司治理、市场准入、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风险集中、关联交易等诸个方面陆续出台了一系列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以《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为核心,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为主体的银行业监管法律体系,基本适应了当前银行业发展和金融监管的实践需要。但是,从行政许可法实施后新的要求来看,现行银行业金融机构行政许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尚存在以下不足:

  一是规章体系不够完整,尚存“空白点”。一些具体监管实践中的行政许可事项,缺乏具体的审批标准和条件,程序不够公开、透明。二是规章缺乏系统性和一致性。对同类甚至相同机构的同一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标准和程序规定,散见于各种规章、规范性文件中,有些规定的内容相互不一致、不协调。三是部分规章内容滞后于银行业经营与监管改革和发展的实践。如1994年颁布的《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暂行规定》,现在仍然是规范中资机构投资入股商业银行的主要规章,但在实践中许多做法已突破了该暂行规定。四是部分行政许可程序过于繁琐。如对一些行政许可事项实施三级审批;实施两级审批时也需要层层请示,层层批复等。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银监会行政许可的质量和效率。

  在此次制定行政许可实施规章的过程中,银监会对相关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系统的梳理、整合,形成了一套有机体系,有效地解决了部分行政许可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不配套、不协调、不完整的现象。根据监管实践和发展的要求,充实更新了有关内容。明确了适用于各项行政许可事项的具体操作程序,调整了行政许可方式,简化了行政许可手续,比如由行政许可决定机关直接批复申请人,不再由决定机关批复受理机关,受理机关再转批复申请人等。这些改进将大大提高银监会行政许可的质量和效率。

  问:行政许可实施规章有哪些主要特点?

  答:第一,完整性。此次出台的4部行政许可实施规章,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授权银监会行使行政许可权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了细化,内容涉及中资商业银行、外资金融机构和合作金融机构银行业务中所有的行政许可事项,包括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范围内的新业务品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第二,统一性。为落实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同时又不致于使一个规章的内容过多、篇幅过大,将银监会实施行政许可的一般性、程序性要求规定在《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中,将各项行政许可的事项、条件、适用的程序、期限按机构类别分别在《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及《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规定。同时统一拟定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和格式要求》,对各类行政许可事项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和申请材料格式提出了统一、明确的规范要求。

  第三,审慎性。此次出台的4部行政许可实施规章,在行政许可事项条件的设定上,始终坚持审慎性原则,制定了具体的审慎性标准,以利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的审慎性监管,防范可能带来的风险。

  第四,效能性。此次出台的行政许可实施规章,调整了行政许可方式,简化了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范了内部审批时间,将会方便行政许可申请人,提高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许可的效率。如取消了三级审批模式(即银监分局受理、银监局审查、银监会审批);合并了自助银行设立过程中的筹建许可和开业许可,进行一站式许可;取消对设立在公共建筑物内的自动取款机等自助服务设施的许可;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行政许可法的关于行政许可期限的要求,对各类行政许可的期限在银监会内部的不同审批阶段进行了合理划分,确保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问:请介绍《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框架和主要内容。

  答:该规定共6章37条,分为总则、申请与受理、审查、决定与送达、公示、附则等六部分。

  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了制定规章的目的和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行政许可的实施原则和要求、行政许可事项、行政许可的实施操作流程以及行政许可行为同时适用其他4部实施办法的规定。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主要规定了申请人的申请程序和受理机关的受理程序。申请人应按照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的格式要符合要求。申请材料提交方式为邮寄或当面递交银监会办公厅、银监局或银监分局办公室。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要求的,受理机关最迟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应补正的全部内容,并要求申请人在3个月内提交补正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机关应当受理。受理或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向申请人发出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在通知书中说明理由。

  第三章审查,主要规定了银监会的审查程序。需要由下级银监局、银监分局受理并初审,报上级机关决定的两级审批事项,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下级受理机关应在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意见及完整申请材料报上级决定机关。由银监会、银监局一级审批的事项,涉及银监局、银监分局属地监管的,银监会、银监局应当征求相关银监局、银监分局的意见。决定机关根据审查需要,可以一次要求申请人在2个月内作出书面说明解释,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以再次要求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解释。受理或决定机关根据审查需要可以在办公场所与申请人举行会谈,听取申请人的说明解释。根据审查的需要,决定机关可以直接或者委托下级机关对申请材料的有关内容进行实地核查、对有关举报材料进行核查、对申请许可事项组织专家评审。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解释的时间、对有关举报材料进行核查的时间、专家评审的时间不计入审查期限内,受理机关或决定机关应及时将行政许可期限应扣除的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审查过程中因申请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依法终止,致使行政许可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行政许可决定没有必要的,受理机关或决定机关应当作出终止审查的决定;申请人主动要求撤回申请的,受理机关或决定机关应当终止审查。

  第四章决定与送达,主要规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及决定送达的程序。规定行政许可决定由决定机关在10日内直接送达申请人,送达的方式为挂号邮件或特快专递信函,也可以由申请人直接领取。

  第五章公示,主要规定了银监会行政许可公示要求及方式。规定银监会的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和格式要求等,通过互联网站、指定报刊、印制手册、办公场所张贴等方式进行公示,以方便申请人查阅。行政许可决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应当通过银监会网站或者公告等方式公布。

  问:请介绍《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框架和主要内容。

  答:《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共7 章144条。分为总则、机构设立、机构变更、机构终止,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附则等七部分,对中资商业银行的行政许可事项、条件、适用的操作流程和期限等做了明确规定。

  机构设立部分,规定了设立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包括设立股份制商业银行、在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基础上组建城市商业银行、组建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的具体条件、许可操作流程和期限;设立境内各类分支机构,包括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分行、业务专营机构、支行,城市商业银行支行,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分社,以及自助银行设施的具体条件、许可操作流程和期限;设立境外机构,包括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境外附属机构、境外分行和代表处等的具体条件、许可操作流程和期限。

  机构变更部分,规定了中资商业银行变更,包括变更名称,变更住所,变更股权,变更注册资本,修改章程,变更组织形式,法人机构分立、合并,分支机构升格、降格,临时停业等的具体条件、许可操作流程和期限。

  机构终止部分,规定了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市场退出的条件、许可操作流程和期限。需要说明的是,银行业金融机构被依法撤销,属于监管行政措施,不属于行政许可事项,故在该办法中未涉及。

  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部分,规定了银监会根据审慎监管要求确定的,中资商业银行现阶段需要获得行政许可才能办理的新业务品种的条件、许可操作流程和期限,包括开办外汇业务和增加外汇业务品种、募集次级定期债务和发行次级债券、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开办电子银行业务、开办个人理财业务、发行银行卡、开办基金托管业务、开办离岸银行业务、开办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业务、开办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业务等。中资商业银行开办现行规章未明确规定的新业务品种,银监会将另行规定。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部分,根据业务范围、经营管理权限等因素,规定了不同法人机构、同一法人机构不同分支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必须具备的一般条件、不得具有的情形、学历要求、专业知识、经济金融从业年限最低要求等许可条件;规定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的操作流程、期限。

  问:请介绍《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框架和主要内容。

  答:《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共7章158条,分为总则、机构设立、机构变更、机构终止、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附则等七部分,对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条件、适用的操作流程、申请资料目录和期限等做了明确规定。

  机构设立部分,包括新设独资银行、合资银行的法人机构;新设外国银行分行、独资及合资银行分行、外资银行同城营业网点以及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等。

  机构变更部分,包括外资金融机构法人机构转让、调整注册资本,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10%以上的股东,修改章程;外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变更营运资金、营业场所及名称;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名称、地址变更;外资金融机构转入信贷资产及外国银行分行动用生息资产等。

  机构终止部分,包括外资金融机构法人机构自行解散、外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关闭、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关闭及外资金融机构停业后申请复业等。

  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部分,包括开办人民币业务、电子银行业务、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证券投资托管业务、个人理财业务及其他经批准的业务等。

  高级管理人员(含董事)任职资格部分,根据不同的业务范围、经营管理权限等情况,规定了不同类型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必须具备的一般条件、不得具有的情形、学历要求、专业知识、经济金融从业年限最低要求等许可条件以及许可的操作流程、期限。

  问:请介绍《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框架和主要内容。

  答:《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共8章140 条,分为总则、法人机构设立、非法人机构设立、机构变更、机构市场退出、调整业务范围及增加业务品种、理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附则等八部分。对合作金融机构的行政许可事项、条件、适用的操作流程和期限等做了明确的规定。

  机构设立部分,规定了法人机构和非法人机构设立的条件、许可操作流程和期限。设立法人机构包括设立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农村合作银行及农村商业银行等法人机构等;设立境内分支机构包括农村信用合作社分社、办事处,农村合作银行及农村商业银行支行、分理处,合作金融机构储蓄所、自助银行等。

  机构变更部分,规定了法人机构和非法人机构变更的条件、许可操作流程和期限,其中法人机构的变更事项包括名称、住所、组织形式、股权及注册资本的变更,章程修改,机构间的分立、合并以及临时停业等;非法人机构的变更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的变更,机构升、降格以及临时停业等。

  机构终止部分,规定了法人机构和非法人机构市场退出的条件、许可操作流程和期限。包括法人机构解散、破产前审批,非法人机构终止营业等。

  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部分,规定了现行规章明确规定需要通过行政许可才能办理的新业务品种的条件、许可操作流程和期限。包括外汇业务、次级债券的募集和发行、衍生产品交易、网上银行、银行卡、基金托管、离岸银行、股票质押贷款以及信贷资产转让等业务,对合作金融机构开办现行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的业务品种的行政许可申请,银监会将另行规定。

  理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部分,规定了不同类型合作金融机构的理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必须具备的一般条件、不得具有的情形、学历要求、专业知识、经济金融从业年限最低要求等许可条件以及许可的操作流程、期限。

  问:此次出台的行政许可实施规章及其申请材料目录和格式要求如有修订,行政许可申请人可从哪些渠道获取相关信息?

  答:银监会将定期评估行政许可规章的适用性和合理性,并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制定和修改以及国务院的决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改革发展情况和监管工作需要,适时对其进行调整完善。银监会将在网站上公示行政许可规章及有关的申请材料目录和格式要求,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可登录网站下载有关内容,也可向当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咨询、查阅。(银监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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