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科学发展观、建设节约型社会,落实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关于2010年单位GDP能耗比‘十五’期末降低20%左右的目标,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电力需求侧管理实施办法》和《电力需求侧管理规划》制订工作的启动会,暨第一次工作会议,共同商讨建立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长效机制。在座的都是我国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专家和骨干力量,我相信,经过大家的共同努力,我国的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就一定会大有希望!下面,我结合工作谈两点意见。
一、认真把握和珍惜当前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的难得机遇。
从电力需求侧管理这个概念引入我国至今已经有十几个年头了。如果说一粒种子的成长可以分为生根、发芽、成长、结果四个阶段的话,那么这十来年电力需求侧管理走过了生根、发芽两个阶段,目前正在迈向成长阶段。
2003年前的十年间是第一阶段。电力需求侧管理更多的是在理论界和电力系统内的讨论、传播,政府方面也积极给予过引导。1996年,我们原国家经贸委运行局就组团去美国、加拿大考察电力需求侧管理。之后,原国家经贸委颁布《节约用电管理办法》,其中明确了电力需求侧管理的相关规定,而且还下发了《关于推进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原国电公司成立了电力需求侧管理指导中心,也上了一些冰蓄冷等示范项目。但是,由于当时经济体制正处于由计划经济逐步向市场经济过渡,电力管理体制也在改革,加上工作的持续性不够,必要的政策也没能及时跟上,总的看,这一阶段的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还处于概念普及的生根阶段。
2003年到现在是第二阶段。在此期间,由于供需矛盾突出,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受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关注,也由一个专业术语变得上至国家领导,下至普通城乡居民都有所了解的概念,期间这项工作也取得了很大进展。但由于种种原因,工作领域主要集中在负荷管理方面,工作手段主要是以电价引导为主的经济手段和必要的有序用电行政手段。实事求是地讲,这几年电力需求侧管理在缓解供需矛盾,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方面做出了积极贡献,得到了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高度肯定。同时,也为我们做好下一步工作营造了好的环境,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科学发展观这一统领经济发展全局的概念提出,特别是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的召开,可以说,迎来了我们开展需求侧管理工作的春天,即迈入成长阶段。“十一五”规划建议提出了“在优化结构、提高效益和降低消耗的基础上,实现2010年人均国内生产总值比2000年翻一番;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高,201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比‘十五’期末降低20%左右”,这一目标标志着我国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变。以前提到的发展往往是只考虑新增能力建设,很少考虑节约。现在不同了,除了考虑发展,还要同时考虑节约、资源优化配置(国际上在考虑电源建设时,首先考虑需求侧的资源,其次是可再生能源,最后才是常规火电)。下一步,这些精神将很快在各级地方政府、各部门的工作中得到体现和贯彻。
节能工作的外延比较宽,但节电和优化用电方式非常关键。首先从必要性上看,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发电消耗的一次能源比重和电力占终端能源消费的比重,都有了明显提高,与1980年相比,2004年两个比重均翻了一番,而且这种趋势还在持续。因此,节电是整个节能的重点和关键。二是随着空调、电气化铁路、金属冶炼等冲击性用电负荷增加,电网的负荷特性还将改变,降低峰谷差、提高负荷率的任务也越来越重。以上两点正是要依靠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才能解决的,这就决定了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在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中有着广阔的空间和必要性。其次,从可行性上看,全国60%的电力消费靠电动机完成,领域主要集中在电力、冶金、化工、有色、建材、纺织等行业。节电工作实施起来,集中度相对较高,设备的标准化程度也比较高,具有组织简单、可操作性强的优点。因此,在当前能源、环保压力日益突出的大环境下,在强调节约优先的大方向上,电力需求侧管理的道路会越来越宽!希望大家抓住这个难得的机遇。
二、做好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几点思路
(一)做长期打算,制定好工作规划
电力需求侧管理是我国能源工作中的一项长期事业,不是供需形势紧了就抓一抓,形势缓解了就放松了。我们一定要有这个心理准备,要论持久战、常抓不懈。因此,在工作思路的确定、工作机制的建立健全以及具体工作安排上,要有长期打算,要做好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规划,这正是今天会议的内容之一。
(二) 注重法制建设,运用必要的行政手段
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必须要有完善的法律法规,对有关主体的权责利予以规范,对主要工作手段和措施予以明确,对市场失灵的地方予以政府调控。这里有三个层面,一是在《电力法》、《节能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上位法律法规的修订过程中,明确电力需求侧管理有关内容;二是为提高工作的系统性,要研究制定专门针对电力需求侧管理的部门规章,这正是今天会议的另一主要内容,即研究起草《电力需求侧管理实施办法》。三是随着环境的改善和工作的需要,条件成熟时,再将《实施办法》进一步升格到国务院条例或专业性的法律。
(三)要完善经济激励政策
在健全法律手段、增强行政手段的同时,必须要完善经济手段。首先从根本上讲,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是一项投入产出活动,没有投入,就没有产出,光喊口号解决不了问题,坐而论道,于事无补,这也是前些年工作的主要教训。其次,具体到各有关主体上看,一方面,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和电力用户都是受益者,按照责权利对等的原则,这些相关主体都应当尽相应的义务,包括投资;另一方面,通过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也达到了少增加或推迟一次能源的消耗,节约投资和土地占用,减少了二氧化碳等有害物质的排放,保护了环境,这些综合效益主要体现在公众利益或国家利益上,同样按照责权利对等的原则来把握,政府也应当有适当的资金投入。特别是在工作开展的初期,在宣传、培训、示范项目建立以及推广适用技术设备等方面,主要应该发挥政府投资的指导性作用,以达到“四两拨千斤”的效果。以上情况,也是被国际上其他国家的实践反复证明的。
目前来看,有关的经济激励政策是不均衡的。在电价方面,这几年价格部门不仅完善了销售侧峰谷电价、丰枯电价,还相继推出了上网侧峰谷电价、尖峰电价、可中断负荷电价以及差别电价,这些政策既推动了电力体制改革的稳步进行,加强和改善了宏观调控,同时也为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促进电力供需平衡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从国外来看,经济激励政策除了电价外,还有补贴、折扣、减免税、低息贷款等。这些政策都涉及一个问题,就是钱从哪里来?关于这个问题,专家、学者、各有关主体,包括政府有关部门都在积极探索,现在看来,比较一致的就是在工作早期,政府出面以适当的方式,集中征集或拿出一块资金,专项用于引导性和杠杆性的工作。
最近,关于可再生能源讲得比较多,法律颁布了,基金的问题有关方面也取得较大进展。这些经验值得我们很好的借鉴。是通过税费、价格征集,还是完善现有基金使用范围和方向,或者是财政直接拿钱,用于电力需求侧管理,哪种方式更为可行,这也是制定《办法》和《规划》的重点和难点。对于这个问题,要多关注有关部门如何完善公共财政体系,实行与科学发展观相适应的,有利于资源节约利用的价格和财税政策,我们多做工作,多沟通,才能取得这些部门的支持。
(四)注重市场培育,充分发挥中介组织的作用
实现预期目标不可能仅仅靠我们这些人,也不能单靠政府或电网企业,需要充分发挥市场作用,通过大量的能源服务中介组织,由他们对用户进行宣传、培训、成套服务。从国情看,节约用电和加强负荷管理的潜力很大,如何将潜力充分挖掘出来?一方面需要政府的积极引导和政策导向,抓好示范和推广;另一方面,需求侧项目的重点应放在终端用户上,实施的形式主要应通过能源服务合同公司,他们具备信息、方案设计、选择技术设备和投资的优势,应当积极予以倡导。为此,我们在制定《办法》和《规划》时,要明确培育市场的必要性,要明确中介组织的地位和权利义务,完善信息统计和能效评价系统,为其融资和开展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五)要重视各种适用技术和设备
技术和设备是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的重要载体。无论是节约用电还是改善用电方式,真正实现都要靠相应的适用技术和设备,要考虑技术的成熟性和经济可行性,要让用户说好。现在较为成熟、应用面宽、适于推广的技术主要是高效电动机、变压器,伺服电机、变频调速,节能家电、绿色照明,无功补偿,负荷管理系统,蓄冷蓄热技术,建筑节能等。在推广这些技术设备时,要注意加强运行管理和数据积累。一方面要让这些设备处在较好的运行状态下,充分发挥作用;另一方面注意运行数据的积累,进行效果评估。只有这样不断的跟踪、分析、总结,我们才能做到心中有数,开展工作时有的放矢。
(六)要注意因地制宜、分层分区开展工作,抓好示范项目
我们在开展工作时一定要注意结合实际情况,在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地区,要采用不同的方法和手段,不能直接生搬硬套。东南沿海地区的电价往往比西部地区高不少,但需求侧管理的投资费用两者大体相当,所以沿海的投资回收期短,投资者积极性大。同样的政策,两地的收效就不同。所以要因地制宜,有针对性的分层次、分地区的开展工作。当前,各地都应该抓一两个示范点和示范项目。一方面,便于向各有关方面来展示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具体实例和效果;另一方面也便于其他用户更为生动、形象的全面学习,参考借鉴。
以上是我对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一些想法,供大家在制定《办法》和《规划》工作中参考。今天是一个开头,希望各有关单位密切配合、保质保量、及时完成这两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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