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表示慈善立法应重点解决公益法人制度问题
本报讯 (记者 蒋彦鑫) 在昨日闭幕的中华慈善大会上,国内专家纷纷呼吁慈善立法。据了解,中国慈善法目前已经向全国人大、国务院申请立项。同时,民政部门已经翻译、整理了国内外40多个国家有关慈善工作的法律,并形成了一个69页的关于慈善立法的大致框架。
慈善立法申请立项
在昨日的慈善大会上,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家法室副主任许安标提供的资料介绍说,今年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期间,有222位全国人大代表共提出7件议案,要求制定有关慈善方面的法律。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对这些议案进行了审议。
许安标表示,要解决法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有必要修改现行公益事业捐赠法。为此,建议民政部研究代表议案提出的有关内容,在制定相关法规规章时予以吸收和考虑,并对修改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及是否制定专门的慈善捐赠法律、如何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等问题作进一步调查研究。同时,民政部正在积极研究开展相关立法工作。
许安标强调说,在立法过程中,应当重点解决公益法人制度的问题。公益法人机构须是以从事公益事业为宗旨,以捐赠财产设立为前提。同时,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对组织的盈余进行私人分配。在组织解散后,剩余财产要继续用于公益事业。
募捐资格有待规范
目前在很多情况下,捐赠是在募捐行为的刺激下发生的。然而,关于公益性组织开展募捐的资格及其行为规范,目前在立法上还缺少应有的规定。今年,天涯论坛上私人募捐的真假性问题曾引起了关注。许安标表示,从公益事业的发展来看,需要确立和完善有关募捐的制度。一方面要赋予公益性组织筹资的权利,另一方面要规范筹资行为,如在筹资过程中要尊重筹资对象的意愿,公开筹集资金的使用目的,禁止强行摊派等。
目前我国现行有关的法律、法规中,规定了公益事业捐赠、公益活动可以享受减免税优惠。许安标说,这些税收优惠措施力度上还有待加强;同时,已有的一些优惠措施,执行实施得并不理想,特别是有很多向非营利组织的捐赠并没有享受到优惠,这需要在制度上予以完善,增强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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