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南宁11月9日电 广西玉林市物价局单位受贿案近日由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玉林市物价局犯单位受贿罪,被判处罚金50万元;原局长覃绍杰作为单位受贿犯罪行为的主要决策者和指挥者,对犯罪事实负主要责任,以单位受贿罪、受贿罪、贪污罪,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18年,并处没收财产6万元。其他涉案人员也获得相应的有期徒刑和处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时任玉林市物价局局长的覃绍杰和副局长陈文龙等人商议成立玉林市至信价格事务有限公司,物价局的全体职工均为这个公司的股东,入股的数额根据各职工的身份而不同,即局长为6000元、一般干部为2000元。玉林市物价局主要通过其下设的物价检查所、收费管理科和价格科的职能,在对有关单位进行物价检查、审批有关单位的收费申请、调整价格申请的过程中,以“玉林市至信价格事务有限公司”、“玉林市价格认证中心”的名义,与有关单位签订《价格咨询服务协议书》的形式,先后向玉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等单位收取或索取合计475万多元,其中的321万多元被转入玉林市至信价格事务有限公司的账户,另外的154万多元被转入玉林市物价局下属的玉林市价格认证中心的账户。
2002年9月至2004年8月间,仅物价检查所在收费检查的过程中,就先后收取6个单位共340万元的“咨询费”。索来的钱物30%由索款科室提成,剩下的70%用于全体职工的福利发放和覃绍杰等人的支配。其中,覃绍杰以“顾问费”等名义,共从赃款中领取20.92万元,陈文龙领取14.86万元。此外,覃绍杰等人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分和侵吞公款39.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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