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何春中
“4万多双鞋突遭工商局扣留,我们厂停产有几个月了,我现在已将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都告上了法庭!”近日,浙江温州瑞安市云江鞋厂法定代表人应纪本手中抱着一大堆起诉的材料,一脸忧愁地对记者说。
“工商局凭什么扣我厂子的鞋?”
事情起因于2003年5月22日,瑞安市工商局飞云工商所扣留了云江鞋厂108双胶鞋。当时工商所工作人员称扣留鞋子的原因是:另一企业温州荣光集团对云江鞋厂商标中的图形部分提出异议。
云江鞋厂不服,遂向温州市工商局申请复议。但2003年11月份,荣光集团有限公司再次向瑞安市工商局举报云江鞋厂侵犯其商标所有权。
2004年3月11日,温州市工商局作出中止行政复议通知书。这份通知书称,“因你单位申请的‘图形+yunjiang’商标(在复议案件中你单位使用的商标仅为图形),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但本案被侵权人荣光集团提出异议,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已受理荣光集团申请。根据你单位申请,本局决定:中止对本案的复议,待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就争议商标作出裁定后,再行恢复对本案的复议。”
但让应纪本没有想到的是,今年4月18日,温州市工商局经检处却突然到云江鞋厂扣留了44340双胶鞋(温工商扣字2005第209号),事隔4天后又查封了该厂700双鞋(温工商扣字2005第341号)。
应纪本说,温州市工商局还扣押了云江鞋厂的账册、商检单证、已经履行和正在履行的合同、报关专用章、海关专用章、出口发票专用章、外销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加盖日期的专用章。
应纪本称,该局的有关工作人员当天填制了财务清单,但是清单上仅列明了被扣留的44340双布胶鞋,对于被扣留的账册、商检单证、合同、印章在清单上没有任何记载,而且对于被扣留的账册、商检单证、合同、印章也没有出具任何收据。“而事实上,在前后一年多的时间里,云江鞋厂使用的是同一个商标图案。厂里的职工都非常气愤。他们凭什么扣我的鞋?”应纪本说,“我厂多年来一直使用云江字号,在2002年3月,还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yunjang’商标,经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但温州荣光集团对云江鞋厂商标中的图形部分提出异议,至今该异议程序尚在进行中。”
温州市工商局:查处没有违法
温州市工商局一位工作人员向记者表示,在查处云江鞋厂时,该局工作人员并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
此前,原告向浙江省工商局提起行政复议,但对被告的复议不满,遂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浙江省工商局辩称,原告申请复议事项为“对温州市工商局作出的第209号、第341号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故被告进行复议的对象即为上述两个行政强制措施,对原告提出的与上述行政强制措施无关的其他内容均不属于复议范围。复议决定书中的留存查阅系原告和温州市工商局共同认可的行为,温州市工商局留存查阅账册的行为是针对第209号、第341号行政强制措施而作出的一个相关的存续行为。温州市工商局复制查阅权是合法的,存在一个合理性问题,但时间过长,故被告进行了纠正。
近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最终以“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为由,驳回了原告瑞安市云江鞋厂的起诉。
专家:复议决定超出法定时限
浙江省一位不愿透露名的法律界人士认为,依照《商标法》有关规定和《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的有关规定,工商局在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对企业的合同、发票、账册原件等只有查阅复制权,无权扣押。而本案中温州市工商局非法扣押合同账册等物品至今达好几个月拒不返还,显然是超越职权的非法扣押,而不是温州市工商局辩解的“留存查阅”。
另外,被告浙江省工商局作出的复议决定已超出法定时限。原告于今年5月30日向被告递交了复议申请书,而被告于8月8日将复议决定书送达原告,其复议决定书上显示的打印时间是今年8月1日,期间达63天,由此,浙江省工商局违反了我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复议时限,系违法行为。
温州市浙南商标专利事务所一位工作人员认为,答辩商标与异议商标存在明显区别,且没有与他人在先权利相冲突,显然具有显著特征。答辩人使用答辩商标至今从未有客户或消费者将答辩商标与异议商标相混淆过,因此说答辩商标应当可以核准注册。
据悉,云江鞋厂日前以温州市工商局为被告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目前,法院已受理此案。
本报北京11月8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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