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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回腐败资产将获国际协助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09日 08:07 新京报

  监察部负责人表示,中国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利远大于弊

  综合新华社电 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并批准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下称公约)。昨日,监察部负责人在答新华社记者提问时指出,公约与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存在重大冲突,中国加入公约利远大于弊。加入公约既是中国反腐败的需要,也是对国际反腐败事业的支持。

  监察部负责人称,公约确立了反腐败的五个机制。第一,预防机制。公约认为预防是有效遏止腐败的基础,并提出了若干措施。第二,刑事定罪和执法机制。第三,国际合作机制。公约规定缔约国应当就打击公约规定的犯罪进行国际合作,包括引渡、司法协助、执法合作等。第四,资产追回机制。公约规定缔约国应当对外流腐败资产的追回提供合作与协助,包括预防和监测犯罪所得的转移、直接追回财产、通过国际合作追回财产、资产的返还和处置等。这是本公约最引人关注的焦点之一。第五,履约监督机制。公约规定设立缔约国会议,负责监督公约的实施。

  监察部负责人指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存在重大冲突,加入公约利远大于弊。加入该公约后,为使中国法律制度与该公约相衔接,还有大量工作要做,今后一个时期的工作任务将会非常艰巨。公约规定的一些内容涉及中国重要法律的起草和修改,对此要积极慎重地认真研究,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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