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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二字引发75万借贷迷局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02日 10:18 华商网-华商晨报

  罗达航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锦州市凌河区法院曹新中副院长说:“虽然我是本案的证人,但并没有干涉此案中任何环节。”

  王端说:“这是枉法判决,因为原告给法院盖了一栋办公楼。”

  以上是记者在10月18日至24日的采访中,这起债务纠纷中被采访者所持的不同立场。

  75万的“欠款”

  王端诧异地说:“我连罗达航是谁都不知道,怎么可能欠他75万元?法院审理时,为什么不通知我?”

  “2001年,我和朋友在锦州合开了一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由于诸多原因,当初的立项没有操作起来,我回沈阳处理其他事情。2004年4月,我回锦州查看账户,当时银行的回答让我大吃一惊,说我账户上的69万多现金已被凌河区法院执行走了,原因是我欠另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罗达航75万元,银行还给我看了判决书。”

  41岁的王端表情诧异:“我连罗达航是谁都不知道,怎么可能欠他75万元?法院审理时,为什么不通知我?”10月18日王端疑惑地说:“在工商部门的登记和银行资料上,均留有我的家庭住址和家庭电话,可是法院却说找不到我。”

  带着疑问的王端开始寻求答案。

  王端从法院得到了两张借条的复印件。随即,他发现借条上公章的名称和自己的公司很相近,但比自己公司的公章上少了“有限”两个字,两张借条复印件均是电脑打印,出具时间均是2001年4月25日。

  细心的王端在查阅账户后发现,法院的执行日期是2003年9月5日,而判决公告却在同年的9月16日。

  按照法律规定,判决书要在公告后的60天才发生法律效应,“法院为什么要在判决生效之前执行我的财产?”

  王端把自己的疑问反映到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我是当事人,可案卷都不让我看,也没有人给我一个明确的说法。”

  “有限”的区别

  时任凌河区人大法制办李主任表示:“看完王端的材料之后,我们感觉凌河区法院在立案、审理包括执行等环节,确实存在着一些疑点。”

  10月19日,记者来到锦州市工商局档案科。登记资料中写有王端在沈阳的住址以及家庭电话。由于没有年检,王端的公司已经被注销了。档案材料表明王从未更改过公司的名称。

  工商局档案科的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按照《公司法》的要求,现代企业都要称为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没有‘有限’字样的公司一般是很多年以前国营或者集体企业的称呼,但是现在基本上已经没有了。按照法律规定,有无‘有限’是两个完全不同的公司,具备不同的法人资格。”

  王端公司账户注册在锦州市商业银行。银行出具的资料显示,虽然王端没有留下家庭住址,但是留下了家庭电话。

  营业部一位工作人员回忆法院执行的情景时说:“王端的公司在我们银行登记时确实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但是,我们当初输入电脑的时候,可能出现了失误,电脑档案中并没有‘有限’两个字。”

  至于法院是否通过查阅资料寻找过王端,这名工作人员表示:“我没有印象。”

  在申诉未果的情况下,王端找到凌河区人大法制办寻求帮助。

  时任法制办李主任表示:“看完王端的材料之后,我们感觉凌河区法院在立案、审理包括执行等环节,确实存在着一些疑点。我们也曾把相关材料转交给法院,但是,我们只有监督权而没有审判权。”

  由于不被允许亲自查阅案卷,王端委托锦州市古塔律师事务所的王律师前去查阅,10月20日,王律师告诉记者:“在案卷中,我没有看到借条的原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78条规定:“证据材料为复制件,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线索,没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证,对方当事人又不予承认的,在诉讼中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法院的回答

  此案的执行人员冯英德态度很明确:“我没有时间接待你。”

  10月20日,记者找到了当初审理此案的李挺杰法官。

  对于此案,李挺杰欲言又止,“每个法官都有司法公正独立的理想,对于这个案子,我有自己的想法,但不方便告诉你。”

  李挺杰还表示:“此案曾经经过审判委员会的讨论研究,所以,判决结果是院里领导的意见,绝非我一个人决定的。”

  记者再次观察,发现两张借条的复印件上都有手写字样的一行字,一张写的是“原件我看过”,另外一张是“原件我确实见过”,落款均是曹新中。

  曹新中是凌河区法院副院长。对于作为证人证明借条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曹新中十分坦然:“谁来问我,我回答都是一样的,因为我确实看过借条的原件。至于具体日期,我记不清了。”

  曹新中说:“至于立案、审理包括执行,我都没有参与,因为那些并不是我分管的工作范围。为案件作证,我只是尽了一个公民的责任。”

  由于凌河区法院的刘庚院长在党校学习,记者又找到罗发庭副院长。罗表示:“我们对反映的情况正在调查中,等有了结果或者再审之后,我才能回答你的问题。”

  冯英德是此案的执行人员,10月22日,记者联系到冯英德,冯的态度很明确:“你不是找曹院长了吗?有什么事你就问他好了,我没有时间接待你。”

  待解的迷局

  记者从企业简介上看到罗达航的身份:“锦州市工商联合会的副会长,辽宁省房地产协会理事。”从1996年至今,受到锦州市各级人民政府的表彰数不胜数,不仅如此,罗还是锦州市人大代表。

  从10月20日起,罗达航手机一直处于关机状态。但企业简介上的文字显示了此人的身份:“锦州市工商联合会的副会长,辽宁省房地产协会理事。”从1996年至今,受到锦州市各级人民政府的表彰数不胜数,不仅如此,罗还是锦州市人大代表。

  10月22日下午,记者联系到罗达航。

  对于借贷一事,罗态度坚定:“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我和王端确实不认识,我们之间发生的借贷的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当初是通过我们市里一位重要领导联系的。当时,并不是现金,而是汇票,王通过那位领导借了500万,说好是15天之后归还,可并没有如期归还。后来,通过其他途径,他还给我350万,又补了两张借条,合计75万,因为是通过朋友联系的,给我借条时,我也没好意思看,看过借条的人不止曹新中一个。”

  罗还表示给凌河区法院盖办公楼是另外一回事,“跟这个借贷案毫无关联。”

  对于借条上盖戳角度的高度一致,资深会计师李丹在看过两张借条的复印件后,给出了自己的专业意见:“这在实际操作中,这样完全吻合的几率为零。”

  一个细节,两张借条上的公章肉眼即能看出直径并不一致。经过直尺测量,两张借条上公章的直径分别是4.4厘米和4.1厘米。

  凌河区法院罗发庭副院长表示,王端已申请再审,我们会按照程序进行。

  事件似乎并没有结束,“有限”谜局也正在问询着法律的本义。(当事人及公司为化名)本报记者 丛治国 文/图

  新闻背景   

  借条中的“有限”两个字成了借贷案的迷局中心。

  2003年8月8日和2003年8月28日,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分别下发了两张判决书,锦州一房地产开发公司,归还本地一公司老总总计75万元的欠款,判决的主要依据是两张盖有“锦州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公章的借条的复印件。

  借贷案的一方随即指出“我的公司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虽然只少了“有限”两字,但在法律上“有限”的有无完全代表了两个不同的主体。不仅如此,两张借条上的公章用肉眼即能看出尺寸并不一致。

  而由此对立案、审判、再到执行产生的“不解”,用技术性来解释,恐怕难以服众。

  短评

  程序和实体都要合法

  借或者没借,肯定有一方在撒谎。这需要法律的公正来判断。

  法律的审判是一种对事实真相恢复的过程。与其他恢复事实真相的方式相比,法律最大的特点就是不能以经验或者猜测掺杂其中,法律对事实真相的恢复是建立在一种规则证据之上的。

  法律的公正需要程序和实体的双重保证。所以,一旦法律在程序上出现不合法的纰漏,那么就很容易导致公众对实体的怀疑,这就要求,在维护公正的目标下,程序和实体必须都要合乎法律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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