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理官煤勾结最后期限--入股官员撤资了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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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23日 07:43 新华网 | |||||||||
新闻事件:中央纪委、监察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8月30日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坚决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的问题。凡本人或以他人名义已经投资入股煤矿的,要在9月22日之前撤出投资,违者一经查出,一律先免职再处理。 山西 全省开展彻查行动 举报人最高可获五万元奖励
本报太原9月22日电 记者罗盘、安洋报道:今天是山西要求投资入股煤矿的公职人员撤出资金的最后期限,山西省委、省政府再出重典,决定从即日起到年底,集中开展严厉打击“官煤勾结”的专项行动,彻底清除党政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参与办矿或充当保护伞的腐败现象。 山西将打击“官煤勾结”作为下半年的重点工作来抓。省纪委、国资委等五部门联合下发通知,明确了清理打击的范围和时限、步骤。为确保这项工作顺利开展,山西纪委、组织部门还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精神,制订出台了针对党政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处分规定,这次处理范围不仅限于乡长、镇长等政府干部,书记等党委干部也一视同仁。同时,山西公布了3部举报电话及举报电子信箱和网址,鼓励群众举报。对举报问题属实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至1万元的奖励,对贡献突出的,给予1万元至5万元奖励。 各市县及有关部门相继展开查处工作。晋城市拟于9月24日至10月15日,对全市500多家煤矿的投资情况进行彻查。晋中市要求各县、市、区在23日前结合本地区情况拿出本地区的工作方案。工商部门规定,严禁工商干部参与办矿或者利用职权变相入股经营,违者开除公职。 山西省清理“官煤勾结”以来,一批公职人员受到处理。交口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原局长武小莉,因有270万元巨额财产源自“和朋友合开煤矿”,日前已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临汾市51名参与经营或者充当“保护伞”的党员干部受到查处。其中,一个县的常务副县长、两个县的地矿局长因私自开矿被撤职,一名县公安局副局长因为为非法矿主充当“保护伞”被撤职。到今天为止,山西共处理处级干部3人,科级干部20人。 江西 “关照”小煤矿 受贿收“黑”钱 新余市4名官员获刑 本报南昌9月22日电 记者任江华报道:日前,江西新余市“官煤勾结”腐败窝案在该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审结,原新余市渝水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朱云华、原新余市欧里镇党委书记宋根保、原渝水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胡晨文、原渝水区欧里镇党委副书记詹志学因受贿分别被判刑。该判决现已生效。 原新余市渝水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朱云华,2000年2月至2005年1月任渝水区欧里镇党委书记期间,多次收受有关人员贿赂,为多家煤矿在生产及办理扩界等方面提供特殊照顾。欧里镇金鑫煤矿、长坡煤矿、杨林煤矿股东于2004年先后4次送给朱云华共计1万元人民币;欧里镇潘小毛煤矿矿长及股东于2004年春节前,送给朱云华5000元人民币;欧里镇老布龙井煤矿矿主于2003年端午节前,送给朱云华5000元人民币;欧里镇供电所所长于2004年9、10月,送给朱云华5000元人民币。 经法院审理,朱云华先后12次收受他人所送贿赂,共计4.6万元人民币,构成受贿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同案的宋根保收受贿赂共计现金3.82万元人民币,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胡晨文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4.6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詹志学受贿共计6.32万元人民币,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零六个月。 广东 兴宁市部分干部退股 没有自报者,一旦查出严肃处理 本报广州9月22日电 记者韩建清报道:记者从发生“8·7特大透水事故”的广东省兴宁市了解到,兴宁市坚决贯彻国务院的紧急通知,对参与入股煤矿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了认真、坚决的清理。在规定的期限内,一部分干部通过自查,退出了在煤矿的股份。 兴宁市负责同志介绍说,兴宁市对清理干部参与煤矿生产经营活动态度坚决,决不含糊,专门作了布置,8月初曾下发了《关于严禁党政干部参与煤矿生产经营活动的若干规定》。该负责人表示,有些干部也许还有侥幸心理,没有自报,对于这种情况,不管任何时候,一旦查出,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坚决处理。 目前,兴宁市正按照广东省的统一部署,全力整治煤矿。 甘肃 兰州市纪委未接到举报 所属3县5区情况还未上报 本报兰州9月22日电 本报记者李战吉、市场报记者阿旦增报道:截至9月22日,甘肃省兰州市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问题工作小组,没有接到举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问题的电话和来信。中共兰州市纪委执法监察室主任巩田龙介绍说,兰州市3县5区开展上述工作的情况还没上报。 9月9日,兰州市有关部门印发的《关于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问题的通知》明确了清理纠正的范围,即全市各级党的机关、政府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的人员。记者从通知中看到,凡本人或以他人名义已经投资入股煤矿(依法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除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要在2005年9月22日之前撤出投资,并向本单位纪检监察或人事部门报告并登记,注明投资单位、投资时间和数额、资金来源以及撤出资金的证明等。 此次清理纠正工作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公开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鼓励煤矿职工和人民群众举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问题。 据介绍,对逾期没有如实登记撤出投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采取其他手段继续投资入股办矿的人员,一经查出,一律就地免职,然后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