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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余杭偷税大案数额缩水上百倍 涉嫌执法不严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01日 13:17 人民网

  记者 赵蓓蓓 龚金星

  税务稽查是干什么的?6月6日,记者在浙江省地税局采访时,地税局稽查局局长向记者讲了一个形象比喻:税务稽查好比棍子,征收大厅就是网,把鱼用税务稽查这根棍子赶入网中。

  这鱼无疑是指纳税人。

  棍子对鱼的威慑力在于,你不进税网,便让你进法网。

  倘若不进税网之鱼,并无被送入法网之忧,又意味着什么?

  漏网大鱼摇身变小鱼

  偷税数额“缩水”上百倍,3000多万元的偷税数额通过“自查”、“缓征”消解为28.8万余元。

  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政府所在地临平镇,有条长约500米的步行街——九曲营步行街,街道两旁矗立着两座建筑面积共约10万平方米的现代化建筑——新大地广场和千禧百福。它们分别于2001年、2002年建成并交付使用,占据了步行街两侧约3/4的楼盘。新大地广场是商住两用楼,一、二层是商铺,三层至六层是住宅。它是余杭区政府引进外来资金的第一个旧城改造项目,颇受当地人瞩目;同为六层楼的千禧百福以商用为主。这两个楼盘分别是由杭州余杭新大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大地公司)、杭州联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升公司)开发销售的,法人代表和董事长同为一个人。

  据知情人反映,就是这样拥有两个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企业,前几年一直采用不列或少列收入、多列支出(将数亿元的售房收入列入预收账款和其它应付款科目,将房地产开发成本长期列入存货科目未结转)等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纳税申报收入一直为零,从1999年至2003年累计申报亏损1000多万元。2002至2003年,两家公司至少偷税3000多万元。而对这种有着两大楼盘、纳税申报却连年为零的不正常情况,当时与步行街只有两街之隔的余杭地税局却视而不见。

  从去年8月28日起,有知情者向浙江省地税局、杭州市地税局等相关部门多次实名举报,联升公司、新大地公司2002年、2003年涉嫌偷税3000多万元的问题。杭州市地税局责成杭州市余杭地税局税务稽查局查处此案。令举报人难以理解的是,余杭地税局稽查局对这两家企业进行重点稽查审理后,虽确认两企业存在不列、少列收入,多列支出等违法行为,但最终查处的偷税数额却不到30万元。偷税数额“缩水”上百倍的原因,并不在于其举报的数据有多大误差,而在于稽查局对这些数据的认定“处理”:1770多万元属“责成企业自查申报”,自查申报的少缴税费不作偷税处理,只补缴加收滞纳金;1364万元经批准缓征;行政处罚查补的税费共28.8万余元(加滞纳金及罚款不到50万元)。3000多万元的偷税数额就这样通过“自查”、“缓征”消解了。更让举报人难以理解的是,“自查”、稽查确认的1800多万元的应补、查补税款,至今分文未追缴入库。

  举报人认为,我国税收征管法对偷税有明确界定:纳税人采取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都属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税款、滞纳金,并处50%到5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对危害税收罪也有明确规定: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就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举报人质疑:对上述涉嫌偷税3000多万元,依法本应移送公安机关的案件,余杭地税局稽查局为何如此查处?如此查处涉税违法案件,法律尊严何在?今年4月,举报人向本报投诉。4月26日,本报记者曾就此涉税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联系采访余杭地税局副局长,未果;5月26日记者再赴杭州调查。

  缓征税神秘变税票

  就2001年将2003年的税款预缴的可能性,浙江省地税局稽查局局长回答说这是绝对不允许的事情

  使涉嫌偷税数额大“缩水”的缓征1364万元税款是谁批准的?

  按税法规定,纳税人延期缴纳所申报的税款,需省级税务机关批准,余杭地税局是没有权力批准缓征的。5月31日,记者在余杭地税局采访时问及此事,余杭地税局副局长、原稽查局局长吕伟回答:“是稽查人员写错了。”

  批准缓征1364万元企业所得税,是余杭地税局稽查局在举报人举报后对新大地公司所作的《稽查审理报告》中反映出来的。报告中明确写着:2003年该企业“应纳企业所得税2950余万元,经批准暂缓征1364万元,已缴921万余元,企业自查已申报665万余元。”从报告看,近3000万元应纳所得税均已有“出处”。

  吕伟说,“不是缓征1000多万,是企业已缴过2200多万。”他拿出新大地公司2001年所缴的两张税额共达2285万余元的企业所得税发票复印件给记者看。记者注意到,2285万元的税票数额正是1364万缓征税与921万元已缴税款之和。看来,这921万元已缴税款也“写错了”。但该《稽查审理报告》审理意见栏中却清楚地写着:“该案违法主体认定正确,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数据准确、资料齐全。”

  记者就缓征税问题向浙江省地税局核实,最终得到的答复是:“我局2003年没有收到新大地公司上报的1364万元缓缴税款的申请。”

  纳税申报一直为零的新大地公司,为何在2001年12月缴出两张2285万元的企业所得税?

  余杭地税局在向记者提供的书面材料中说明:“当时由于该企业资金周转困难,向政府和地税部门提出缓征60%(2285.27万元)的税款即1364万元的申请。区政府也原则同意该企业的要求,但实际我局认为未经上报省地税局批准同意,不能随意缓征税款,后督促企业按规定缴纳税款,企业于2001年底分两次缴纳税款2285.27万元……”并说,今年4月22日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已将原决定书上“写法有误”的“经批准暂缓征1364万元,已缴921.27万元”,更正为已缴企业所得税2285.27万元。

  有没有2001年将2003年的税款预缴的可能?浙江省地税局稽查局局长的回答是,这是寅吃卯粮。国家税务总局领导一再强调,这是绝对不允许的事情。

  “责成自查”有执法不严之嫌

  对两企业应补、查补的1800万元税款未依法及时追缴入库的问题,余杭地税局负责人对记者说企业有一些困难、问题和纠纷

  对两家公司1770多万元“责成企业自查”的少缴税款为何不作偷税处理?对此,余杭地税局负责人回答得最为明快:这是按省局规定办的。

  所谓省局规定,就是浙江省地税局制定的《浙江省地税系统稽查责成自查工作操作办法》。关于此办法,记者看到两个版本:一是2000年的试行版本,其中规定:“对责成自查应本着自查从宽的原则作出处理,自查税款补缴并加收滞纳金,处罚从轻。”一是浙江省地税局向记者提供的浙地税发[2003]108号文件。文中规定,对自查认真,所反映问题又能消除其税务违法嫌疑的纳税人自查反映的涉税问题,由稽查局审核,限期缴纳,加收滞纳金。在对责成自查后纳入重点稽查的纳税人,在检查中发现的税务违法事实,必须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予以罚款。对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侦处。

  余杭地税局解释说,由于对两户企业重点检查发现的偷税金额占应纳税的比例尚未达到移送标准,所以不予移送。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余杭地税局和浙江省地税局相关负责人表达了如下看法:责成自查的目的,是为扩大税务稽查面,减少检查次数,给企业一个自查自纠的机会,促进和增强纳税人自觉依法纳税的意识。新税法对偷税的处罚很严,各地要移送公安机关的案件数量增加很多。如果稽查后移送公安机关的企业法人太多了,对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不利。

  举报人、知情者则认为:责成自查作为税务稽查的一种工作方式,无可厚非,但将明显有税务违法嫌疑的企业“责成自查”出的少缴、未缴巨额税款的违法行为不作偷税处理,对查处后仍不补缴税款的违法行为也不依法追究,那国家税法的严肃性、权威性、公平性何在?

  余杭地税局稽查局在对新大地公司的查处中,对其自查出的应补税款并未依法加收滞纳金。余杭地税局的理由是,“2004年收入增长过快,考虑到收入结构和持续增长”,便将新大地等7家房地产企业2002年、2003年自查的补缴税款,通过调整账户,作为2004年第四季度的应税额,在2005年第一季度申报。知情者说,这实际上是篡改账户,等于帮助企业偷税。

  为何对两企业应补、查补的1800万元税款未依法及时追缴入库?余杭地税局负责人对记者说,稽查局对两企业催缴过也调查过,但企业有一些困难、问题和纠纷。

  据介绍,5月18日,余杭地税局稽查局已对联升公司、新大地公司采取税收强制措施,查封了新大地公司新大地广场的一处写字楼。此举是在4月底本报记者了解案件查处情况之后。

  另据了解,余杭地税局稽查局去年12月及今年5月30日向举报人或其代理人两次说明了稽查处理情况,举报人对其查处结果均表示不满和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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