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新规 开空头支票要重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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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5月24日 10:14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 ||||||||
新华社记者 张旭东 发自北京 中国人民银行日前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签发空头支票的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人民银行称,目前在支票使用过程中存在一些单位和个人签发空头支票的现象,不仅损害了持票人的合法利益,影响了支票的使用和流通,而且影响结算资金汇路畅通以及经济、金融秩序。 《通知》规定,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明确空头支票的罚款,由出票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罚款代收机构主动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采取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要求银行停止其签发支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根据规定,人民银行分支行还将建立签发空头支票“黑名单”制度,并将有关违规信息定期向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的银行进行通报。对罚款代收机构对空头支票罚款收入占压、挪用的,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将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其高级管理人员及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对于屡次签发空头支票的出票人,银行有权停止为其办理支票或全部支付结算业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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