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经营企业车辆通行费收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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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5月23日 16:44 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 ||||||||||||
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5]77号 2005-05-1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促进我国高速公路建设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自2005年6月1日起,对公路经营企业收取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统一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五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