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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审结一起新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5月09日 19:45 新华网

  新华网昆明5月9日电 (屈明光、牛光新) 备受社会关注的云南四家会计师事务所合并所产生的新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近日由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宣判,判决由被告人辛允棣返还云南华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人民币23万多元。?

  昆明华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1992年7月成立。2000年4月24日,这家公司与云南经纬、楚雄华信、玉溪宏信等三家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签订协议,合并成立云南华昆会
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注册资金210万元,并制定章程,规定“合并前的法律责任,由原事务所出资人承担”“合并后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前的事务所出资人承担”。

  2001年9月,昆明华昆公司用其提取的职业风险基金174万元,在太平洋保险公司昆明分公司为其18名股东购买了两份团体累积型养老保险。2003年7月24日,因昆明华昆公司解散而注销。为此,云南华昆公司要求四家公司将职业风险金交回,但只有昆明华昆公司未交回。于是,云南华昆公司将原昆明华昆公司负责人辛允棣告上了法庭,认为辛允棣将174万元风险基金用于购买团体累计型养老保险,是变相私分了专项基金,要求辛允棣归还174万元风险基金,并全部承担诉讼费和保全费。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云南华昆公司向辛允棣主张该笔风险基金与其股东会决议相悖,遂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云南华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并由其负担案件受理费18710元、保全费9220元。云南华昆公司不服,向云南省高院提起上诉。

  云南省高级法院经二审认为,虽然对此类纠纷案法律没有规定,但在不与上位法相冲突的情况下,部门规章有适用的余地。根据财政部门的相关规章和文件精神,职业风险基金的性质属于为未来赔偿计提的准备金,属于长期负债的性质,不能在清算时用于分配,应归新成立的云南华昆公司所有。昆明华昆公司在清算中用职业风险基金购买商业保险,将该笔基金转归个人所有的行为侵害了云南华昆公司对该笔基金的所有权,应依法返还。该笔风险基金已经以商业保险的方式量化给原昆明华昆公司的股东,经查辛允棣实得236586.80元,只应在其占有风险基金的范围内承担返还责任,云南华昆公司要求辛允棣返还全部风险基金后向其他股东追偿没有法律依据,此上诉请求予以驳回。(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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