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出指导意见 不缴齐公积金单位不能改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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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07日 17:58 北京晚报 | ||||||||
本报讯 (记者 洪燕杰) 建设部昨天公布的《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指出,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消、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况,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合并、分立和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才能办理合并、分立和改制等有关事项。新设立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或3倍。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