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征不动产税需要考虑的几个问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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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29日 16:01 《全球财经观察》 | |||||||||
文|刘尚希 陈少强 1.不动产税的开征成本 尽管地方政府对本地居民的财产状况易于掌握,但财产税的征管成本较高,特别是在
2. 开征不动产税不能替代土地出让金 土地出让金是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交易价款,属于地租的范畴;而不动产税 则是政府以政权强制力对不动产业主赋予的一种法律义务,两者性质不同,不能互相替代,开征不动产税并不会也不应该取消土地出让金。因此,土地出让金 (地租)、税、费是三种不同的范畴,其理论基础、收取依据、收取标准、调节目的、所起作用等均不相同,不能混为一谈。 3. 计税依据 针对房地产行业的税收,其计税依据有按原值、评估值、租金、余值、面积等多种多样。 财政部及国税总局官员都公开表示,将来开征不动产税要按评估值征税。他们认为,按房地产评估值征税,能比较客观地反映房地产价值和纳税人的承受能力,使多占有财产的纳税人多缴税,符合税收的纵向公平原则。同时,随着经济发展和房地产市场的变化,房产价值随之上下浮动,评估值也会调整,也体现了横向公平的原则。 4.收入归属 不动产税的税收收入应归属于地方政府。要根据投资的情况来确定不动产税是属于地方本级财政收入,还是划为地方政府间的共享税。 摘自 《地方公共财政与不动产税改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