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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征不动产税需要考虑的几个问题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29日 16:01 《全球财经观察》

  文|刘尚希 陈少强

  1.不动产税的开征成本

  尽管地方政府对本地居民的财产状况易于掌握,但财产税的征管成本较高,特别是在
目前全国尚未建立财产登记制度和房地产评估体系的情况下更是如此。

  2. 开征不动产税不能替代土地出让金

  土地出让金是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交易价款,属于地租的范畴;而不动产税 则是政府以政权强制力对不动产业主赋予的一种法律义务,两者性质不同,不能互相替代,开征不动产税并不会也不应该取消土地出让金。因此,土地出让金 (地租)、税、费是三种不同的范畴,其理论基础、收取依据、收取标准、调节目的、所起作用等均不相同,不能混为一谈。

  3. 计税依据

  针对

房地产行业的税收,其计税依据有按原值、评估值、租金、余值、面积等多种多样。 财政部及国税总局官员都公开表示,将来开征不动产税要按评估值征税。他们认为,按房地产评估值征税,能比较客观地反映房地产价值和纳税人的承受能力,使多占有财产的纳税人多缴税,符合税收的纵向公平原则。同时,随着经济发展和房地产市场的变化,房产价值随之上下浮动,评估值也会调整,也体现了横向公平的原则。

  4.收入归属

  不动产税的税收收入应归属于地方政府。要根据投资的情况来确定不动产税是属于地方本级财政收入,还是划为地方政府间的共享税。

  摘自 《地方公共财政与不动产税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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