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财经观察:两误解令房地产税改革面目不清(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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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29日 16:01 《全球财经观察》 | |||||||||
两个误解 “很多舆论把房地产税的改革,等同于土地出让费摊入今后几十年分年收取,这是一个误区。”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的刘尚希副所长强调,前者是税收而后者是租金,这是两
而另一个误解,则是房地产税改革的根本目的在于平抑房地产市场的投机行为。“房地产税作为税收不可能决定市场行为。”刘尚希副所长指出,房地产税改革的信号明确和央行提高房贷利率前后出台,“只是时间上的巧合,并非配套政策。” “目前的房地产市场是否存在投机、是否存在泡沫问题,还是众说纷纭。”刘尚希指出,不要把房地产税改革和解决土地使用权出让和租赁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扯到一起,“这是两个问题。”前者涉及税收改革,而后者属于土地使用权管理的范畴。“不能否认土地批租过程中存在问题,但不能要求税收来解决这个问题。”这是一个综合治理的过程,但市场化的拍卖取代协议转让肯定是大势所趋。 对房地产税进行改革的首要目的是为了优化税制。 中国社会从建国初期到计划经济时代、再到改革开放时期、再到今天,社会财产的分布和财产所有权构成已经发生了很大的甚至根本性的变化。但中国的房地产税的基本税法还是1951年8月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许善达指出,1994年中国税改时,流转税、所得税等都作了较大改革,但与土地、房产有关的税制基本上没改,“这方面的税至少滞后了10年左右,和中国房地产业现有状况的要求相去甚远。“中国现行的房地产税存在太多的问题。” “中国房地产企业在开发和销售商品房过程中所要交的税费达十几种,即使是出租房屋所要交的费用就有6税1费,占房租的30%左右。”中山大学税收与理财研究中心主任、中国税务学会理事杨卫华教授指出,与土地、房产有关的税收复杂、多样,没有统一标准。 目前政府以房地产为对象的收入主要有税收、各类收费以及土地出让金三块,不仅名目繁多,并且不太规范,甚至各地都有自己的标准而导致预算外运行现象严重。 中国直接以房地产作为征税对象的共有6个税种,包括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契税。如果从房地产企业经营所缴纳的全部税种考虑,还包括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费、固定资产方向调节税。 财政部财科学所所长贾康曾举例指出:山东某滨海城市的收费项目达1400多项,而江苏某地有红头文件依据的收费项目就多达4000多项。 联系记者:gaoqianlan@gfo.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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