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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2005年中国司法改革直击旧体制弊端(3)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16日 12:04 《法人》

  再审制度告别“马拉松”怪圈

  一起普通的房屋产权纠纷,引发了民事、行政两种诉讼,经历了3级法院、9年审理、16次裁判之后,检察院又提起了抗诉。

  在一些法院门前,常能看到一拨拨上访户,拿着陈年发黄的诉状、材料,一次次要求法院对几十年的旧案要求再审,更有甚至,有再审了几十次的案件仍要求再审,判决结果翻来覆去,无始无终。

  申诉、再审,又申诉、又再审,引出了一次次“马拉松官司”、“翻烧饼”判决。这种官司打起来没完没了的怪圈,成为我国现行再审制度中的一大痼疾和顽症。

  再审,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依法对案件再审。

  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统计显示,2004年1月至11月,全国法院加强再审工作,依法纠正确有错误的裁判,共再审案件38334件,经再审认定确有错误的案件得到了改判。

  法律界专家直指现行审判监督程序存在的种种弊端:法院、检察院可依职权启动再审,而当事人通过申诉却难以提起;启动再审的理由宽泛、模糊,法院的自由裁量权太大;申请再审的次数无限、时间无限,导致诉讼秩序混乱、效率低下。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了司法的既判力和公信度,使社会关系难以稳定,最终会动摇法治的根基。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曾撰文说,要通过改革,实行新的再审立案标准,将无限申诉变为有限申诉,将无限再审变为有限再审,既维护公民的申诉权,又维护法院裁判的既判力和司法权威。

  再审制度的改革,无疑成为2005年司法改革的重头戏。

  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正在酝酿中的再审制度改革,将从以下方面对再审程序作进一步完善:

  改革路径之一是,明确当事人启动再审的权利。只要符合再审法定条件,法院不得推诿。

  现行模式下,法官对启动再审的自由裁量权很大,再审成了一种“待遇”,有时人们不得不为此托关系、走后门。

  按照改革要求,只要符合法定条件,人民法院不得推诿当事人的申请,必须再审。这一规定,把启动再审的权利切实交给了当事人;从某种意义上,也将缓解人民法院面临的涉诉上访压力。 当事人无需为要求再审而上访,也无需找关系。

  路径之二是,明确启动再审的理由。根据现行民诉法,申请再审有5项理由。这5项理由表述非常概括,几乎无所不包,而且存在“重实体轻程序”和“先定后审”的倾向。

  全国审判监督改革经验交流会提出了启动再审的13项理由。其中,程序理由有9项,包括裁判法院无案件管辖权、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等;实体理由有4项,包括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且足以影响裁判公正等。这些程序与实体并重、可操作性强的规定,对再审制度改革有很大借鉴。

  路径之三是:规范再审程序。法律界人士分析认为,现行三大诉讼法对申诉和申请再审的时限和次数均未作严格规定,致使一些当事人长期申诉或者以同一理由或者同一请求事项重复申诉,这是社会上存在较大上访群体及大量申诉案件久拖不决的制度性因素。因此,应当依照有限再审的模式,对发起再审的时限、再审的审理时限以及再审次数进行规范。

  最高法院有关人士透露,在设计这些时限规定时,既要考虑给当事人行使申诉权留出合理的时限空间,又要充分考虑刑事、民事、行政再审案件的不同特点,从而设计不同的发起时限和审理时限。

  最高法院表示,人民法院的再审制度改革,将在今年进行实质性推进。

  此外,规范调解制度,改革审判活动的行政化管理,建立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管理制度;建立统一领导的执行工作体制,解决执行难问题;完善法院内部人员的分类管理等等,都是司法改革的题中应有之意。

  对争论热烈的死刑复核权收回,最高人民法院表示正在积极研究中,但此制度改革关系重大,需与国家整个司法体制改革节奏相合拍。

  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强调,人民法院的每一项改革措施都必须体现对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保障和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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