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2005年中国司法改革直击旧体制弊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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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16日 12:04 《法人》 | |||||||||
特约记者 路佳 北京报道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颁布的第一个五年改革纲要确定的39项改革任务已经全部完成,法院系统的进一步改革已是箭在弦上。法院下步改革意见正在研究制定当中,第二个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行将推出。作为这一改革计划的一部分,2005年的司法改革让人瞩目
“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2005年新年伊始,中央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在阐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涵时,将民主法治、公平正义作为构建和谐社会之首,引起社会公众强烈反响与极大认同。 公众对司法公平与正义的迫切期望,更强烈地寄托在司法改革的进一步深入与推进中。2005年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将再度发力,呈现出诸多亮点。 陪审员与法官同权 改革时间表最为明确的一项司法改革即将启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将于2005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届时,全新意义上的人民陪审员统一上岗。 引人注目的是,《决定》明确了人民陪审员的法定职责:人民陪审员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案件,对于加强廉政建设, 体现民主与监督, 促进司法公正,都将起到很好效果。” 以往,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审而不陪”的状况,使很多案件的审理中,人民陪审员的角色成了“摆设”。 为保障人民陪审员真正依法行使权力,新制度的实施使相关保障制度设计更加具体: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时,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所占人数比例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一;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必要时,人民陪审员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同时,人民陪审员的产生由统一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将陪审范围明确规定为社会影响较大的一审案件,当事人也可自行申请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目前由法院轮流指定,5月1日后,将改为随机抽取。 人民陪审员享有与法官相同的权利,则必然要履行与法官相同的职责。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权责一致是一个重要原则,对于优秀的有显著成绩的陪审员,将依法给予表彰和奖励;而对那些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审判活动,影响审判工作正常进行的,或者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及相关规定,徇私舞弊,造成错误裁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如经查证属实,将被免去人民陪审员职务。”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启动人民陪审员有了明确的时间表:2005年1月至2月,各地法院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做好人民陪审员预选工作;3月至4月,集中培训人民陪审员预选人员,通过县级人大常委会任命后,确保5月1日统一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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