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2005年中国司法改革直击旧体制弊端(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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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16日 12:04 《法人》 | |||||||||
审委会归位 一个案件的审理,决不仅仅是法官开完了庭,一些重要疑难案件要上交到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来决定案件判决。
审判委员会,作为法院内部的最高审判组织,主要职责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或者疑难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 在审判实践中,审判委员会制度暴露出一些与现代司法不相适应的矛盾,其典型表现即是行政化色彩浓厚。 具体体现为组织形式行政化。审委会成员主要由院长、庭长等担任,而不注意吸收经验丰富的法官;运行方式会议化。用会议室代替了法庭,无法体现诉讼程序的价值;议决结果神秘化。审委会委员不署名,不提供裁判理由,也不写判决。这些弊端屡遭诟病。 为让审委会更好地发挥作用,一些地方法院在法定框架内进行了一些探索改革。以法官为本位,有的法院吸收水平较高而未担任行政职务的法官参加审委会;有的法院要求审委会直接审案;有的法院组织委员旁听合议庭的审理;有的法院在审委会之内尝试设立刑事、民事专业分会等等。 吸收各地法院改革经验,最高法院表示,要力图从“组织形式”、“工作程序”和“裁判公开”等方面,对审判委员会制度进行全方位开刀。力图克服目前存在的制度性缺陷。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研究制定审委会改革的具体方案。据了解,正在讨论修改的改革设计将围绕以下方面进行: 组织形式司法化:审判委员会的成员必须由高水平的职业法官组成,使之切实成为一个审判组织,使组织形式彻底改变过去的行政化色彩,完成其“司法化”的转变。 工作程序诉讼化:审判委员会的工作程序,也将不再像过去,仅仅是开个会议,“讨论案件”,要求必须依法书面审理或开庭审理,使工作程序诉讼化,杜绝听汇报、开小会。 裁判结果公开化:针对过去审判委员会议决结果神秘化的缺陷,要求审判委员会作出的裁判,应公开参与作出决定人员名单、裁判结论和裁判理由,使之透明、阳光,体现裁判过程。 有关人士评价认为,这些改革举措,将打破以往的审委会审案模式,从而使审委会真正成为一个审判组织,使案件得到更加公正的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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