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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周刊:十八年 温州的地方立法权之梦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07日 14:40 中国经济周刊

  地方立法权,温州人追求了18年仍未实现的一个梦。温州等一批特色经济城市正希望借助“较大的市”身份,获得其特有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制定权,以巩固和提升自己的城市竞争力。他们能如愿以偿吗?

  ★《中国经济周刊》特约记者 曹海东 见习记者李萌/ 温州、北京报道

  全国人大、政协两会的召开时间越来越近,温州市人大和温州市法治办的工作节奏也随之加快,此时几乎所有领导和工作人员都忙于同一件事—一份特殊的议案—温州市成为“较大的市”的申请。不过,议案能否获批,他们自己似乎也缺乏信心,甚至认为这可能依然是今年“一个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这一“任务”始自18年前,即1987年温州首次向全国人大提出议案,要求批准温州为较大的市。此后温州先后15次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关于要求批准温州市为‘较大的市’的议案”。今年两会也不例外,他们再次向全国人大提交此议案。

  事实上,除了温州,“较大的市”已成为诸多发展中城市的追求和梦想,如福建省的泉州市、江苏省的南通市和广东省的佛山市等。这些新崛起的城市,正在寻求一种从经济的保障到法律的赋予这样一个新的发展诉求。

  据记者了解,目前更多的城市试图通过两会的议案来直接启动国务院对“较大的市”的审批工作。呼吁更多的代表“联名上书”,似乎已经成为一个“约定俗成”的路子。

  “争取较大的市,核心就是争取地方立法权。”温州市法制办副所长黄良林说,“一个城市的经济如果没有突出的特色优势,国家基本法律都能覆盖到,就不存在地方立法权的问题;但是对于有特色的经济城市来说,就存在覆盖不全的问题。”

  按照《地方组织法》的规定,较大的市是专指经国务院批准、拥有与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相同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制定权的城市。

  据《中国经济周刊》了解,自1984年开始,国家先后批准了19个城市为较大的市,如唐山、大连、齐齐哈尔、青岛、无锡、洛阳、重庆(成为直辖市之前)、宁波、本溪、苏州、徐州等。

  对于正在申请中的城市而言,尽管通往最终获批之路漫长,竞争激烈,但面对新一轮的经济角逐,为了谋取更大发展空间,通过法律途径争取更大自主权,还是成为发展中城市新的战略选择。

  经济超前的“苦恼”

  2004年11月4日,中央电视台中国十大最具经济活力城市揭晓颁奖典礼上,温州市民营经济的代表人物集体亮相,温州市委书记李强神采奕奕地捧回了活力城市的奖杯。

  温州经济的超前性、强大的活力性,已是不争的事实。在改革开放的经济进程中,温州被作为经济改革的试验区,摸索并制定出了一套独特的“作法”,并被总结为“温州模式”,这是温州人的骄傲。但在温州市委和市政府领导心中,十几年来一直存有一个未解的结—“较大的市”的申请始终没有批下来,而这已成为温州历届领导班子的头等大事。

  温州市第一任法制局局长瞿桂仁,是最初、也是全程参与温州较大市申报工作的人物之一。这位现年已经74岁的老人感叹说,18年前首次接触“较大的市”概念的时候,根本没有想到申请工作几乎渗透到他此后的全部生活中。

  “改革开放后,温州异军突起,当时在金融改革、个人开办钱庄、挂户经营等方面都有了一些独到的探索。但按照现有法律规定,最大程度也只是允许可以出台一些内部的经济规范性的东西,不准也没有权力自己制定法规。”他对《中国经济周刊》回忆说。

  温州市法制办副所长黄良林则说,目前立法需求与立法滞后之间矛盾突出,上层立法进程缓慢、立法周期过长,不仅导致了法律落后于行政的被动局面,同时也造成了立法的原则性与执法的具体性之间的矛盾突出,给地方政府执法带来了一定难度。

  参加全国两会的泉州代表看法也基本一致,即法制建设的滞后带来了一些现实性矛盾,当地政府在职权范围内又难以解决,所以不利于将改革成果通过制度加以规范。如作为著名的侨乡,由于没有立法权,不能把一些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通过法定程序,采用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这不利于吸引外商投资。另外,当地民营经济较为发达,因此有必要制定一些地方性法规,用以保障民营中小企业的合法利益和未来发展。

  南通、佛山等同样表达了他们成为“较大的市”的意愿和理由:立法环节的相对滞后已经开始影响到地方经济的发展—区域经济的超前发展和特殊模式客观上需要一种立法的保障,如果不能在立法体系上做出一些新的探索,那么不仅会阻碍经济的新突破,甚至还会挫伤地方政府的积极性。

  目标直指“地方立法权”

  对“较大的市”的渴求,最直接的动力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简称《立法法》)。按照《立法法》规定:较大的市具有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立法权;而在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情况下,较大的市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先行制定地方性法规。

  中国行政法学会副会长、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杨小军介绍说,较大的市的设立初衷,就是为了使经济特色城市在经济活动中的法律方面能够有所突破。因为无立法权,就意味着只能对国家法律予以贯彻、执行和具体化,而“较大的市的立法权可以保障一种自主性的改革”。由此可见,中央设立较大的市,其实就是通过行政立法给特色经济城市提供了新的发展空间—可以独立解决现实发展中的诸多矛盾与冲突。

  温州市现任执法局副局长陈聿强,也是当年最早参与起草较大市申请议案者之一,他介绍说,在缺少地方立法权的前提下,温州自己搞出的一些内部性管理条例,不仅得不到上级政府的承认,即使在温州本地得到认可,其约束力也相当有限,这些管理条例甚至一度被某些上级领导视为“另类”。

  瞿桂仁则举例说,严格来讲温州是第一个起草私营企业条例的城市,但因为市人大没有立法权,因此“只是私下议论,说说而已”。而此后不久,媒体就报道说武汉市出台了第一个私营企业条例—因为作为省会城市的武汉拥有立法权,并被评价是全国首次私企条例。

  “没有地方立法权,很多内容只能神神秘秘,不能光明正大,搞出来的东西登不了大雅之堂!”瞿桂仁对此评价说。

  吸引外资方面,地方立法权更为重要。如外商选择投资地区时,并不看重地方政府的政策性文件,因为他们认为政策易变。所以更关注本地区的法制环境,如许诺的优惠政策是否有法律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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