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背后争夺立法主导权的部门卡位(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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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03日 16:17 中国新闻周刊 | |||||||||
主导权的含金量 民间评论普遍认为,众多行政部门对立法主导权“青睐”,根本动因是为了获取法案执行权,进而获得相应的机构设置权和财权。而这一点在围绕《反垄断法》的角力中颇为明显。
本刊记者从有关渠道了解到,在向国务院提交的《反垄断法》草案中,商务部将反垄断的执行权划归自身所有。但此举却并没有得到国务院的首肯,同时也遭到其它部门的反对。而在2004年9月,商务部即成立了反垄断调查办公室。商务部对其职能的定位是“承担有关反垄断的国际交流、反垄断立法及调查等相关工作”。尽管目前该机构还是虚置的状态,但它的设立无疑是在为《反垄断法》的执行而做的“热身准备”。 发改委则在2003年通过了自己制定的《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规定中明确赋予发改委对价格垄断行为的认定、处罚、解释等权力。 在此一轮对执行权的“卡位战”中,国家工商总局的表现相对较为低调,除了在2004年6月推出一份《在华跨国公司限制竞争行为表现及对策》的报告外,别无其它行动。 评论人士指出,这与工商部门拥有行政执法权的“天然”优势地位不无关系。实际上,早在10年前,国家工商总局就在其公平贸易局下设了反垄断处。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官方网站提供的信息,反垄断处的第一条职责即是“参加《反垄断法》的立法工作。研究拟定有关反垄断的规章制度及具体措施、办法。” 同时该处还负责“市场垄断状况的调研和动态分析,搜集、处理、分析反垄断的数据资料”以及“协助办理反垄断案件的行政复议”等工作。 据本刊了解,工商总局从1999年开始,每年都要进行查处垄断行为的专项执法行动,积累了较为丰富的执法经验。从1995年到2004年,工商部门共查处行业垄断6000多件,行政垄断500多件。不但查处数量多,涉及的垄断性行为的种类也非常丰富,涉及供水、供电、供暖、供气、铁路、电信、邮政、保险、商业银行、烟草、石油、盐业垄断行业。同时还对经营者之间通过协议联合划分市场、统一价格等卡特尔行为进行了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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