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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周刊:工会频频成为被告背后的制度性难题(3)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2月24日 15:14 《商务周刊》杂志

  三方协商之难

  中华全国总工会(后称“全总”)基层组织建设部综合处副处长黄敬平在接受本刊采访时说:“工会‘弱在基层’,这是不争的事实。”但黄敬平强调,当前全总主要是听取基层
的意见,促进出台相关的政策、法规,从源头上为工人合法权益提供政策保障。在《劳动法》、《公司法》等重大法律法规的修订过程中增加工人权益保障的条款、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的启动等,其背后都有工会的贡献。他指出,现在政府在出台相关的法规政策之前,都会征求工会方面的意见。

  黄敬平的说法得到专家们的印证。广东省总工会干部学校副校长李晓明说,基层工会在具体的个案处理上力不从心,这直接导致工会给人以“无所作为”印象,但实际上当前工会的作用主要是体现在政策层面。

  然而另一个问题是,身陷矛盾之中的基层工会能否有效地支持上层的政策法规——比如在全世界都算得上先进和完善的《劳动法》——在基层得以落实,为工人合法权益提供现实的保障?

  2004年12月23日,中华全国总工会十四届二次执委会议审议通过《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工会工作的决定》。这是全总历史上第一次专门就加强基层工会工作作出的决定。事实上,去年10月全总公布包括沃尔玛、柯达、三星戴尔、肯德基、麦当劳在内的部分跨国公司拒建工会或工会组织不健全的问题,以及“跨国公司不成立工会将进入黑名单”的严正立场,都证明了全总加强基层工会建设的决心。

  此前,有关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的国家劳动关系三方协商会议也于2004年12月7日召开。

  三方协商机制是国际劳工组织首倡并积极推行的制度,由工会、雇主组织和劳动行政部门分别代表劳工、企业和政府三方,就劳动就业、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等内容进行协商。

  中华全国总工会集体合同部张大起处长告诉《商务周刊》,中国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借鉴于西方的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其背景,一是国内的劳资矛盾已经日益凸现,并且已经超出单个企业层面,演变为社会问题,此时需要一个机制来调整;另一方面就是履行对国际社会的承诺——199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国际劳工组织《三方协商促进履行国际劳工标准公约》(第144号公约)。

  2001年8月,中华全国总工会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召开会议,通过《关于建立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的意见》,正式建立了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三方会议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司设立办公室,负责协调组织召开会议的日常工作。张大起说,在三方机制的建立过程中,原中华全国总工会主席尉健行等中央领导作出了巨大贡献。

  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向本刊提供的资料,截至2002年底,国内30个省、市、自治区都建立了三方协商机制。2003年8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联合宣布,国家将全面启动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建设。目前,全国三方协商会议已经覆盖国家、省、市、县和县级市及市辖区、街道等共五级,机构总数已经达到5600余个。

  张大起说,从初步的实践情况看,三方机制已经开始发挥作用,三方协商形成的意见框架为劳资矛盾的缓解提供了空间,有的还通过地方立法成为地方法规。乔健认为,在社会转型期,自上而下的政策参与其作用最为直接。在现行大的制度框架内,在其他通道尚不顺畅的情况下,三方协商机制无疑比体制外的无序博弈更加有效,在这里工会能够起到不小的作用。

  但目前有关方面就三方机制中的关键问题争议仍很大。区域性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是三方机制中的核心问题,劳资谈判的实质性条款大都是在这种机制中得到确定。然而现行相关法规并不支持区域性和行业性的集体合同。

  中华全国总工会一位官员告诉《商务周刊》,全总方面已经多次提议立法支持区域和行业性集体谈判与集体合同,但在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新的《集体合同规定》中,仍然没有对此予以支持。

  另一方面,比集体谈判更亟待解决的是工会在谈判中“主体性”问题。在发改委经济体制改革与管理研究所非国有经济课题组的报告中,课题组在考察浙江省三方机制实施情况后认为,由于协商机制中三方主体都存在问题,因此在调整劳资关系方面的能力有限,其中工会存在的问题是“代表性和行为扭曲”。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转型时期中国劳动关系问题研究”课题组在2004年1月发表的一份报告中也指出:“我国集体谈判制度徒有形式的根本原因,是缺乏能够真正代表工人利益的工会组织”。因此,我国集体谈判制度设计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要保证被选出的工会领导在谈判中能够代表和维护工人的利益。

  在经典的三方关系中,政府一般成立一个专门的委员会在中间起协调作用,劳资双方——工会和雇主组织各自的价值取向与职能明确且惟一。而中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给工会的定位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在此基础上建立的工会制度,更多的是要求工会要维护‘整体利益’,工会在某种意义上承担了政府应当承担的角色职能。”王新梅说。

  黄敬平对《商务周刊》表示,三方机制在各地实施的效果差异不小,有的情况确实不理想,但工会代表工人利益、突出维护工人利益这是毋庸置疑的,中国工会的“两个维护”也是中国工会区别于西方工会的最主要特征。

  显然,冀望在短时间内实现根本性的突破也不现实。“目前劳动关系政策的每一步调整都是围绕社会关系和谐、稳定这个目标在进行,因此有些突破显得不那么彻底,很多措施带有‘过渡’的痕迹。”李晓明说,“制度问题要逐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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