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周刊:工会频频成为被告背后的制度性难题(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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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2月24日 15:14 《商务周刊》杂志 | |||||||||
维权悖论 一些“不作为”的工会受到指责,而有所“作为”的工会却又常陷入困境,中国相当多的基层工会组织面临着这两难的尴尬。乔健认为,现行的工会体制存在一些悖论的地方,
乔健说,悖论最显而易见的一个表现——目前很多工会主席都由单位的行政副职兼任,一旦发生劳资纠纷,工会主席应该代表谁?实际上前文提到的袁礼升被诉案,袁礼升是该单位副主任同时兼任工会主席,因此才会有在职工与单位发生纠纷时,“工会主席担当企业代理人出庭”的情况出现。 根据《工会法》的规定,基层工会经费的主要来源是由所在企业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交”,这导致工会对所在企业的依附。对此唐小东曾感慨:“公司不可能花钱雇跟自己吵架的人。” “悖论共同作用的结果,一是工会缺乏维护工人合法权益的内在动力;二是由于在人事和经济上对所在企业的严重依附,导致发生劳资纠纷时工会很难完全超越自身利害关系而全力维护工人利益,工会严重缺乏独立性。” 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研究员王新梅在接受本刊采访时说。 当前中国各级工会多是以自上而下的方式组建,工人对工会干部的人选并没有绝对的话语权。工会本应与职工紧密联系,此时却出现了工会与职工关系脱节、“两张皮”的现象。并且根据《中国工会章程》“同一企业、事业、机关单位中的会员,组织在一个工会基层组织中”之规定,工人也不可能在现有工会之外再组建新的工会。 国家发改委经济体制改革与管理研究所非国有经济课题组曾在2004年4月的一份报告中指出,由于缺乏独立性,一些私营企业工会的目标和行为扭曲,进而不能发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的作用,而且使政府调节劳资关系失去现实基础。报告中提到形成这些问题的原因,首先是企业雇主的买方主导权干预了工会的组建和运行,工会干部多由企业行政人员兼任,甚至企业主直接安排工会干部;其次,政府的目标和行为偏差也对工会造成压力,各级政府内部单纯追求经济增长目标的动机,压低或压倒了协调劳资关系的公共管理目标和作为,并且向政府自身利益和雇主集团利益倾斜,轻视劳动者权益和工会的作用。 有些地方已经做出自己的探索与突破,试图让工会走出困境。2004年11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规定:“尚未组建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可由在本单位工作,并且其会籍由所在地工会管理的10名以上会员联名,向上一级工会申报建立工会。” 有舆论对此给予高度评价,认为此项条款使职工自发组建工会有了具体法律条文的保障。工会维权的内在动力将加强。然而乔健却对此种组建途径的可操作性表示了担心:首先这里的10名工人必须是“在本单位工作,并且其会籍由所在地工会管理的10名以上会员”,在现实中这种情况很少见;其次,工人自发组建工会仍然需要申报,上级工会是否批准存在很大变数;最后,这里只规定了在还未建立工会的单位自下而上组建工会的情况,而现在大部分单位都已经有了工会,因而,新办法无法解决存量问题。 显然,类似广东的这些地方性、技术性的突破无法从根本上使工会摆脱制度困境。王新梅博士认为,新型的市场化的劳资关系已经大大发展,而作为调整劳资关系的主要力量的工会却一直没有体制性突破。用旧体制解决新问题,这是造成尴尬的根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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