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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周刊:巨人国资委(6)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2月22日 12:13 《商务周刊》杂志

  权力膨胀

  “目前,社会上有议论,认为国资委管得太多,我做了多次解释,现在还得讲。”在1月13日的全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会议上,李荣融直言不讳认为,国资委在过渡时期还得多管

  对于“目标和过程要分开”的“过渡时期论”,李荣融的解释是,目前,中央企业实现公司制的只有9家企业,其余的都是按照《企业法》建立的总经理负责制,还没有实现现代企业的股份制改造。

  他认为,在过渡时期,国资委包括落实责任、签订责任考核意向书、建立公司董事会、选拔管理者、指导地方国资委等等还得多管。而一旦企业实现了公司制,实现了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我就只管所有者,不管经营者了,工作就转移到指导企业董事会工作上来了”。

  但无论是否“还政于民”,“目标和过程要分开”的过渡做法,尤其是过渡期时间的不确定,非常易于造成实践操作对改革目标的变异,出资人和监管者角色之间的冲突不但不会消除弥合,反到会强化政企一体的形成。

  刘纪鹏说自己现在最担心的就是这一点。“如果不注意国资委这种机构政企难分的弱点,而把国有资产的流失和国资监管的缺位,简单地归结于国资委权力的不够,将会造成很大的危害。”他认为,尽管完善国资委的权力和权利是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需要,但如果国资委仍然是市场主体和监管者的“双面人”身份,那么这种权力和权利的加强只能是对改革目标的损坏。

  近日,在一份国资委10月份定稿的内部报告中,《商务周刊》看到的是一个力量远远超出市场想像的“巨大”国资委。按照“完善国资委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任务,报告认为国资委现在需要补充设置相关厅局,“如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预算局,负责指导地方国资改革的地方局,负责协调地方与行业产权关系的综合局等。同时,国资委还应该尽快筹建类似投资管理中心的机构来处理投资权益,作为国有资产投资行为的支持系统”。

  这意味着,国资委将会从财政部逐步接手“国有资产的收益上缴和国有资产预算”两项权力;从发改委接受“国有资本的投资权”,“并要求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符合发展改革部门制定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重大项目和投资布局”,在发改委经济发展规划中,交接具体的执行权。

  国资委对地方国资委也将通过“负责指导地方国资改革”的地方局进行管理。报告称,除了战争中央政府可以统一调度外,“地方各级政府,尤其省级政府不能任意调拨下一级政府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对国有资产的统一所有权,应集中由中央政府行使,而不是任何一级政府都可以随意行使的”。显然,这与“国家统一所有,分别行使产权”的原则出入较大。据称,国资委加紧起草的《地方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也将马上出台。

  而且,国资委成立以来接管职能部门资产的工作进行的也越来越深入。报告指出,“交通、科技、信息产业、文化和教育等部门,《公司法》赋予出资人履行的重大决策等职责,许多仍由这些行政部门行使,应随着政事分开、政企分开、企事分开等项改革的推进,将这些行政部门行使的出资人的职责逐渐归并到国资委”。

  国资委一位官员向《商务周刊》透露,目前虽然阻力很大,但民航总局信息产业部方面的进展已经很顺利了,“某种意义上说,去年民航的换将、电信的换将,都是表现”。他甚至暗示,以后类似这方面的消息,都可以说是一种征兆。

  最耐人寻味的是,即使现在由中央组织部决定的189户中央企业中53户企业“一把手”的考核、任免工作,报告认为国资委在配合的同时,“也要与其共同探索和解决党管人才的原则与出资人选择经营者相结合的方式”。

  事实上,“做大”国资委,早在2004年8月份国资委研究中心副主任白津夫就曾刊文指出,要打造“全能”国资委。“企业改革重组过程中大量发生的是与金融类资产和资源类资产相关联的产权流转与重组。因此,不可能只局限于单纯的经营性资产实现国企重组改制与主辅分离。” 白津夫认为,“只限定在经营性资产这一范围既不利于国有资产的经营运作,也不利于对国有资产的有效监管……打造‘全能’国资委,这样才能克服因职能不完整、监管范围不科学而带来的体制缺陷。”

  那位特别关注国资委发展状况的花旗环球金融董事经理在接受采访中也认为,照目前发展下去,在未来的中国部级机构中,国资委很可能将是权力最大的一个,“它管的不但是真金白银的国有资产,而且还是一个既有行政权又有巨大资产实力的官商一体的超级公司”。

  尤为令人忧虑的是,国资委机构的设立是“先行动、后立法”,而《国资法》又迟迟难以出台,这给了这个机构太多的“自我设计”机会。

  一位参与审议《国资法》的人大财经委委员告诉《商务周刊》,“设立国资委,首先就是要出台针对国有企业特殊性的《国资法》,从法律上确认国有资产最终委托人、确认全民监督国有资产的权力、确定有效的监督机制与机构,然后清楚地界定国资委的权力与义务,从而对国资委建立起一个有效监督、控制与激励的运作机制。”

  “如果这个问题没有明确,对国资委的权力不能进行清楚的界定与约束,而今后出台的《国资法》又受到国资委的影响、甚至被其主导,那么如何保证国资委这个新设机构实现政府所要达到的目标?”他告诉记者,自从领衔《国资法》起草10年工作的财政部官员刘仪舜2003年9月去职后,现在的起草工作重新回到了调研阶段,何时出台还要看各方面的意见。

  目前,国资委仍然作为国务院的特设机构而存在,工作的依据是国资委自己制定的部门法,即《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一位经常与国资委打交道的财政部官员曾在一次非正式场合对之评价说,“既是政府机构,又是事业单位,还要搞经营管理,难免政企不分;同时作为181家国有特大型企业的大股东,具有任命董事长、监事长、总经理甚至财务总监的权力,权力过于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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