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家:调查显示过半企业高层低调肯定MBO(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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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2月05日 15:23 《中国企业家》 | |||||||||
国有中小企业比较适合搞MBO 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适合MBO。国际上对MBO目标企业设定的条件有:企业具有比较强的且稳定的现金流产生能力;企业经营管理层在企业管理岗位上工作年限较长,经验丰富;具有较大的成本下降、提高经营利润的潜力空间和能力;企业债务比较低。而在参与此次调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分类情况,目前大中小型企业的划分依据的是国家统计局于2003年5月新调整后确定的标准,对工业企业而言,从业人员在2000人以下、销售额3亿元以下、资产总额在4亿元以下的企业就属于中小型企业。而不久前根据国资委透露的信息显示,总资产在4亿元以下的中小企业,可能是下一步MBO工作的重点。 MBO立法亟待出台 有超过一半的企业高层认为,国资委行政叫停MBO的做法比较合理,而且有超过80%的企业高层认为国资委对于中小企业MBO提出的五点要求大部分都比较合理,但是仍然有54.76%的企业高层持这样一种观点:MBO比较适合中国国情。 企业高层这种高调回应国资委表态,低调赞同MBO,犹抱琵琶半遮面的态度,实际上体现了这样一种心态:国有企业以及“红帽子企业”负责人希望借助MBO解开企业产权死结,在明晰企业产权的基础上,使企业获得更好的发展,但是却害怕重蹈郑俊怀等的覆辙,成为MBO的先行者和牺牲者。 根据此次调查的结果显示,有将近3/4的企业高层认为,目前在国内企业MBO过程中存在的最大问题来自MBO操作过程不透明,管理层与其他竞购者信息不对称,第二个问题是企业所有者缺位,经营者自买自卖,导致收购价格过低;而目前比较恶劣的融资环境也是企业高层在进行MBO的过程中比较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图三)。 但是到目前为止,中国还没有管理者持股方面的国家法律法规,纯粹的MBO还不具备法律依据。从学术界的观点来看,中国实施MBO在持股主体、融资、定价以及税收环节存在法律难点。而有关MBO法律的缺失有可能使真正的创业型企业家在没有任何法律保护的情况下进行MBO运作,存在极大的操作风险,而另一方面,也会使一些投机者,钻法律空子,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因此,有将近一半的企业高层认为,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相关立法是目前规范企业MBO的主要途径(图四)。 而完善金融市场,是企业高层关注的另一焦点。虽然超过80%的企业高层认为国资委对于中小企业进行MBO提出的五点要求“大部分都比较合理”,但是针对“经营者不得向包括本企业在内的国有以及国有控股企业借款,也不能用收购企业资产抵押向银行贷款”这一条,却有64%的企业高层认为不太合理。 目前中国金融市场不成熟、不完善,无法为企业高层进行MBO提供更多的金融产品,因此,促进金融市场的发展,为MBO的实施开发多种形式的金融工具也同样是企业高层看来规范国内企业MBO的重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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