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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批法规规章今起实施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2月01日 03:09 每日经济新闻

  沈路涛 田雨 陈菲 新华社北京报道

  从2005年2月1日开始,我国将有一批法规和部门规章开始实施。一系列特色鲜明的法律法规,将给百姓的经济生活带来深刻影响。

  财政违法处罚范围扩大

  《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自1987年颁布至今,很多内容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为此,国务院颁布《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重新规定了调整范围,将原有的国有单位扩至包括非国有单位和个人在内的财政违法行为。

  条例明确了执法主体及其权限,授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条例删除了3种已过时的违法行为,具体规定了17类,基本涵盖了目前实践中发生的财政违法行为,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外商从事特许经营不受限

  为进一步规范中国特许经营活动,履行入世承诺,商务部颁布《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取消外商从事特许经营在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方面的限制。

  办法分别对特许经营当事人、特许经营合同、信息披露、广告宣传、监督管理、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特许经营、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详细规定。明确了特许人应披露的基本信息材料的种类和内容,规定由于信息披露不充分、提供虚假信息致使被特许人遭受经济损失的,特许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进口付汇逾期未核销备查

  为进一步规范进口付汇核销操作手续,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进口付汇逾期未核销备查管理规定》,对因历史遗留或客观原因造成的进口付汇逾期未核销数据规定实行备查处理。

  条例对7类列入备查范围的付汇数据进行了明确规定,对实行备查处理的数据,不再作为有关核销率和逾期未核销率的计算依据,也不再列入外汇局的考评内容,并由日常监管数据库转入特殊监管数据库管理,进一步提高了进口付汇核销的工作效率。

  五类商品质量重点监测

  为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商总局出台《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对5类商品规定进行重点检测。

  办法规定,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商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品,消费者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商品等进行重点检测,并将公布商品质量信息,指导消费。对经监测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被监测人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对已经销售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告知消费者退换商品;对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应当及时追回。

  银监会规范行政处罚程序

  为规范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行政处罚行为,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具体行政行为,银监会颁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规定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实行查处分离的原则,进一步规范了行政处罚的程序。

  行政处罚办法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吊销金融许可证以及取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等,对其中的5类重大行政处罚可以申请听证。行政复议办法规定对以上处罚不服的均可向银监会和银监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商业银行须建立内控体系

  针对近年来国内商业银行重大金融案件频繁发生,内部控制仍存在严重缺陷的突出问题,银监会颁布了《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建立系统、动态、主动的内部控制体系。

  办法提出并强调内部控制体系的概念,要求商业银行向监管部门、社会、市场提供一套全面和可证实的内部控制体系,从而使内部控制体系各组成要素之间的联系更加清晰和有序。引入过程评价,不仅反映各行内部控制的差异性,更强调商业银行自身内控管理水平和能力的建设,具有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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