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探求被征地农民补偿合理模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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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19日 08:45 第一财经日报 | |||||||||
作者:岳杰 “这些年来仅土地征占从农民那流走的收益是五万个亿,其中不合理流失两万亿元。”1月7日,在“中国经济展望论坛”上,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院长温铁军说。 一直以来,因城市化征地,使农民失去土地,而没有得到公平补偿的案例非常多。
“在征地的时候,应该按照市场的价格给农民补偿。本来土地如果从农业转作非农使用,地的价值提高了,有一部分增值可以分享,是值得高兴的事。但现在征地的这些单位,利用国家权力,给农民很少的补偿,这是非常不合理的。”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教授赵耀辉说。 根据现行《土地管理法》,对土地的补偿和对农民的安置总计为该耕地征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10~16倍,最多不超过30倍。按照这个标准,对农民的补偿虽然具有地区差异,但以现金形式补偿的通常都在每亩1.5万~3.5万元之间。在人均耕地面积处于联合国建议的0.5亩危险线以下的地区,一个被征地的农民有时每亩只能得到7000元左右的补偿,并从此割断了与土地的联系,面临新的生计、基本生活保障等问题。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温铁军表示,“地是农民的地,按市价卖是一个办法,但是农民拿到钱过两三年花光了,却并不一定能找到就业门路。所以,要想农民长期有收益,只有一个办法,就是土地许租不许卖。” 温铁军告诉记者,这种土地只租不卖的模式,有关部门已在安徽、浙江、河南等省进行了五年的试点工作,效果相当不错。 但也有一些学者对这种模式表示质疑。他们认为,农村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出租,如果年限是30年,那么30年后这个集体完全可能由于各种原因不存在了,谁又来代表集体?另外,农民是否有权在退出集体时转让或抵押这个收益权? 复旦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教授赵奉军则认为:“国家只需明确只能为公共用途征地,其他种类的需要使用农地一律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拍卖(或者是先转为政府所有再拍卖)。遵循‘谁征地,谁出钱’、‘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拍卖所得的绝大部分直接支付给农民,少部分留给村集体组织作公益事业。因为农民失去的是土地的所有权,所以从原则上应该支付所有权的价格,而不是按照年产值的若干倍来计算。政府充当的既是一个拍卖人又是一个监督者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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