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判案 内地香港将相互执行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04日 08:33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 |||||||||
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司长梁爱诗昨日参加香港电台“与司局长对话”节目时表示,香港正与内地商讨,研究两地法院裁决相互执行的安排。据悉,初步安排只限于商业案件,并会以“先易后难”的原则推展安排。 梁爱诗表示,现在已订立机制,让内地和香港所作的仲裁裁决,可以在两地的法院相互执行。梁爱诗说,律政司已去信香港律师公会和各个商会,了解是否有香港仲裁裁决没有
她表示,初步的安排只限于商业案件。涉案双方在订立合同时,书面同意发生纠纷未能解决时,给香港或内地法院独有管辖权,而经该法院作出裁决,裁决就可以在香港或内地执行,原则与仲裁裁决相同。梁爱诗说,由于两地对于诉讼双方在离婚后的财产处理原则不同,因此安排会先处理商业案件,而婚姻诉讼则稍后才处理。 此前,根据香港基本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有关方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通过协商,已达成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双方法院在执行已达成的两个安排中,合作顺利,颇有成效。综合新华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