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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八条禁令 严防国资流失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24日 07:17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本报讯(记者 若乔)记者昨日获悉,省纪委等单位联合发出通知,要求确保加强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顺利进行,并特地提出了八项纪律要求。

  通知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漏报或无故缓报机关国有资产;不得隐匿、转移、擅自处置国有资产或变更资产用途;不得转移、私分和擅自处置公物;不得用公款为个人购买代币购物券(卡)和商业保险或变相发钱、发物;不得在下属企事业单位领取津、补贴
或报销费用;不得随意变更、毁坏财会账目和凭证;不得拒绝移交资产;不得有其他违反加强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行为。

  通知强调,对违反规定的,将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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