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着手MBO立法 改革进入高风险与高机遇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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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20日 08:45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 |||||||||||||||
国际金融报记者 安明静 发自北京 国资委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主席季晓南12月18日透露,国资委正在制定有关国有企业管理层收购的文件,目前初稿已经起草完毕。 季晓南是在出席由金城同达律师事务所召开的有关民企参与国企改制研讨会时做上述
由于一些国企在进行产权转让以及管理层收购中不够规范,引发了来自改制企业职工的大量信访以及经济学界对国企改革模式的争论。国资委研究室曾在9月底发表文章指出,目前大型国企进行管理层收购的条件不成熟。 12月14日,国资委主任李荣融在央企负责人会议中再次明确,大型企业暂时不搞MBO的规定。李荣融对于正在探索MBO的中小企业也提出了两个前提条件,即出资人明确到位以及有明确的产权及监管机构。该会议同时传达了中央对于规范MBO的意见:制定、发布专门文件,做到有章可循。 虽然有法学家对中国长期存在的“领导讲话既是准则”的现象进行质疑,但对于国企改革中的MBO行为必须制定合理的法律,已在经济学界、法学界以及国资委中达成共识。 国资委对于MBO的态度使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制的热情受到一些打击。但民营经济研究会会长保育钧指出,民营企业参与国企改制过程中最大的风险是经济纠纷。 来自民营经济研究会的一份调查显示,现有的民营企业总数当中有6.3%的私营企业已经兼并或者收购了国有企业,另外还有10.2%私营企业正在筹备着准备收购或者兼并。而现在370多万私营企业,有18.3%的私营企业由原来的国有企业改制过来。 这份调查还显示,在面对发生的经济纠纷时,8%的民营企业家选择了默默忍受,而48.9%的人私下协商解决,54.6%的人寻求当地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来介入、协调。而提起中介机构仲裁或者法院诉讼的占30.3%的比例。还有11.5%的企业家请工商联或者私营企业协会协助解决。 保育钧指出,在对广东省民营企业的调查中发现,三种情况造成了民营企业合法权利遭受侵犯的原因,一种是企业自己不懂法,自己犯了法赔了夫人又折兵。第二是来自当地政府部门的侵权,第三个情况属于企业之间的侵权。其中第二种情况占调查样本的60%左右。 金城同达律师事务所于德斌律师认为,在民营资本参与国企改革过程中,必须要做到制度建设为先。以往的经验和教训证明,如果不按照制度为先的原则来贯彻民营资本参与国企改革的活动,一切的所谓改革和参与都将是一种失败。 “很多民营资本参与国企改革,最终不能够顺利达到它的预期的效果,其根本症结所在都是我们制度本身存在这样那样的缺陷,这个制度归结为一点,就是我们法律体系和我们法律制度存在千疮百孔的漏洞。”于德斌说。 正如股份制专家刘纪鹏认为:“国资改革正进入一个高风险与高机遇时期。”他提醒民营企业,从盈利的角度看,机会不仅存在于垄断行业,更加存在于医院、学校、体育、文化、媒体等事业性企业。而这些非经营型资产在下一步的改革中将向经营型转型。 目前第一轮的国企改革已经完成,而新的改革主要是针对存量资产的分配。这将涉及到众多利益集团的不同利益诉求。也正是因此,国有资产的改革将进入更加复杂的关键时期。 目前已有不少学者对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提出质疑,认为国资委既是出资人又是监管人,但一个真正管理国资委的监管机构还没有形成,因此需要从法律的层面对于国资委的定位问题进一步明确。 对此刘纪鹏透露,全国人大已经再次启动了关于《国有资产法》的制定。起草小组将用两个月左右的时间来讨论和确定该部法律的定位以及涵盖范围等框架性问题。 《国际金融报》 (2004年12月20日 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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