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明确大型国企不准MBO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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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20日 07:24 京华时报 | |||||||||
允许中小国企探索MBO并设立五条禁令 本报讯 (记者 王雪瑾) 在12月15日结束的中央企业负责人会议上,国务院国资委主任李荣融明确表示,大型国企不能搞MBO(管理层收购)。在昨天召开的“中国国企改制与产权交易高峰论坛”上,国务院国资委相关负责人再次重申了这一观点。
国资委在9月和10月提及国企MBO时,所用的说法还是“不宜”,但到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召开之后,大型国企MBO被明确叫停。 据悉,在国务院国资委对MBO的态度明朗之前,一项针对国有企业改制和产权交易的调研从今年8月开始便悄然进行。这次调研发现一些企业在MBO过程中问题突出,其中包括部分企业不实行经营者离任审计,管理者本人参与甚至主持收购活动;经营者人为造成企业经营业绩下滑,甚至虚构虚增成本和债务;部分企业管理者与中介机构串通低估、隐匿资产等。 尽管国资委研究中心有关人员曾经表态,这次调研行动与郎咸平掀起的讨论无关,但业界普遍认为,正是郎咸平引发的有关国企产权改革大争论促使从调研中发现种种问题的国务院国资委明确表态“大型企业不能搞MBO”。理由是,管理者收购使所有权和经营权趋于合一,不符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方向,且现有法规制度尚不健全。 国资委还对一些中小企业开“绿灯”,允许这些中小企业可以探索MBO,并为MBO设立了五条“禁令”:要做好经营者离任审计,对企业业绩下降负有责任的不得购买股权;改制方案要由产权单位委托中介机构制定,经营者不得参与转让决策等重大事项,严禁自买自卖国有产权;必须进场交易,出让价通过进场竞价确定,经营者购买股权与其他受让者必须同股同价;经营者不得向包括本企业在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借款,不得以企业产权或实物资产进行抵押;除国家规定外,不得将有关费用从价款中事先抵扣。此外,经营者持股比例应慎重考虑,比例不宜过高。 《京华时报》(2004年12月20日第B3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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