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开发商转让房地产可按月报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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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14日 14:39 法制日报 | |||||||||
记者13日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今后转让房地产可按月申报土地增值税,以简化行政审批手续,强化土地增值税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对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因经常发生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的,定期进行纳税申报须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国家税务总局此次明确取消了这一规定。
有关方面表示,所谓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房地产、因分次转让而频繁发生纳税义务、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纳税的情况,土地增值税可按月或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 选择定期申报方式的纳税人,应向纳税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备案,定期申报方式确定后,一年之内不得变更。(记者 陈晶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