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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虹商标侵权案厦华北京败诉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28日 02:09 中华工商时报

  【记者张筱梅北京报道】

  “厦华诉长虹商标侵权案”日前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并做出判决:厦华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被驳回,长虹公司所使用的标识与“CH DTV”既不相同也不相似,属正常使用。判决书内同时认定,由于厦华电子公司“CH DTV”商标包含了国家标准中确定的技术术语英文缩写“H DTV”,故无权禁止他人正常使用。据悉,这是继今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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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日厦华诉长虹商标侵权上海败诉之后的再一次败诉。至此,厦华在北京、上海、广州、厦门四地起诉长虹商标侵权案中前两大城市已对“H DTV”使用权争夺一事给予了明确结论。

  厦华诉长虹商标侵权案一事曾被舆论评价为“对数字电视市场的争夺”。数字电视产业作为目前国内最具市场前景及丰厚利润项目,已吸引了全球众多著名电器制造商参与市场的激烈争夺。在这场角逐中,有凭借技术和标准优势占据国内主要市场份额的,如长虹、康佳等企业。据称长虹从1996年就开始数字产品的研发,2002年CH D系列高清电视累计销售500余万台,占同类产品市场份额的30%以上;也有从出口贸易转攻国内市场的,如厦华。

  针对厦华的诉状,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此次更加明确地指出:“‘H DTV’是本行业中的技术术语———“高清晰度电视”的英文缩写,已作为国家标准予以明确,故厦华电子公司在行使“CH DTV”注册商标专用权时无权禁止他人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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